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西藏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鄉土地。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宣傳、貫徹“十分珍惜與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管理,全面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建立健全各級政府土地管理機構。
自治區、拉薩市、各地區、縣(市、區)逐步設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鄉級人民政府配備土地管理員,依法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地政、負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的以外,屬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集體所有。
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土地登記并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跨縣使用土地的,報行署(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跨地區(市)使用土地的,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和變相買賣土地,不得非法轉讓和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
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變更土地用途或因買賣地上附著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縣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使用變更手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確認其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未開發利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負責管理,并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依法出讓轉讓。出讓轉讓辦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農村宅基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各縣、鄉人民政府應制定和完善村鎮建設規劃,加強用地指標控制,嚴格宅基地審批程序,實行公開辦事制度。
宅基地使用費要本著取之于戶、收費適度、用之于村使用得當的原則,既體現有償使用、又照顧群眾經濟承受能力。少用地少交費,多用地多交費,超標準用地的應規定較高的收費標準。
第十條 因地界不清、權屬不明而引起土地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解決。
在糾紛解決前,應維持土地原狀,任何一方不得強占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法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調查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調查獲得的資料,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分等定級,為科學管理土地提供依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建立土地統計制度。土地統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計職權。
各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或偽造、篡改。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編制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同級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年度用地計劃和土地開發計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按國家規定編制各類建設用地計劃控制指標,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各級人民政府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計劃,節余指標允許延后使用。
第十五條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河灘,從事農牧林業生產的,必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批準權限按下款規定執行。
二萬畝以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一萬畝以上至二萬畝,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一千畝以上至一萬畝,經自治區土地管理局審查,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五十畝以上至一千畝,經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五十畝以下,由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有利于生態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采取優惠辦法,鼓勵、支持集體和個人有計劃地開發荒地、河灘地,發展生產。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開發的國有荒山、荒地、河灘地,用于農牧林業生產的,可確定給開發單位或集體、個人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用地,必須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
私人建房,應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非耕地。不得擅自在自留地和承包經營的耕地上修建私房。
城市市區蔬菜地、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區的土地,應嚴加保護,原則上不得征用。
各級人民政府劃定的農田保護區,征用時應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土地的征用,必須維護國家的安全與社會的穩定。
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許可,不得征用國防、保密等單位或民族風俗設施附近的土地。
第十九條 城鎮建設,要附合城鎮土地利用規劃,未經批準,不得隨意突破。
城鎮小區建設用地,在城鎮總體規劃指導下,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和建設規劃,建設單位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工程進度分期劃撥小區用地。
土地管理部門應對城鎮小區建設用地進行監督,盡量減少城鎮土地占用。
第二十條 建設用地正式劃撥后,二年內未破土動工的,由土地所在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向用地單位按同類土地年產值兩倍標準,收取土地荒蕪費并收回土地,報原批準征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土地承包者對承包的耕地不耕種,棄耕撂荒二年以上的,由當地鄉人民政府向承包者征收土地荒蕪費。土地荒蕪費按撂荒耕地的前三年平均產值收取,并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收回撂荒的承包耕地,可轉包給有能力耕種的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
土地荒蕪費只能用于土地的開發與整治。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掌握,縣土地管理部門做出預算,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需挖沙、采石、取土的,必須在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采挖。
因挖沙、采石、取土造成破壞的土地,由用地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復墾。
第二十二條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一切國家機關單位和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集體單位的建設用地,均按本章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與集體建設用地申請報批程序: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需要征地單位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征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二)建設單位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ㄈ┙ㄔO單位申請建設用地時,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供以下資料:1、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其它批準文件;2、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及文字說明;3、建設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及年度投資計劃;4、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和地理位置圖;5、環保等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等;
。ㄋ模┛h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建設單位的用地申請,組織有關方面達成征地協議,編制征地方案,按征地面積的批準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ㄎ澹┯玫胤桨附浛h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下達《建設用地批準書》等批準文件,并實地界定月地界線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方可辦理開工手續,組織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實施用地進行審核驗收。認可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
在城鎮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的,依照《西藏自治區城鎮建設管理辦法》,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審批土地的權限
。ㄒ唬┱饔酶匾磺М以上,其它土地二千畝以上或征用耕地或其它土地的總和達到二千畝以上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ǘ┱饔酶亍⒉说、園林地五畝以上,不足一千畝的;其它土地五十畝以上,不足二千畝的;征用多種類型土地面積總和在五十畝以上,不足二千畝的,由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ㄈ┱饔酶亍⒉说、園林地超過三畝,不足五畝;其它土地十畝以上,不足五十畝,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地區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自治區土地管理局備案。
(四)征用耕地、菜地、園林地三畝以下,其它土地十畝以下,由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地(市)、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征用土地時,按下列標準支付各項征地費用:
。ㄒ唬┩恋匮a償費
征用耕地、菜地或園林地的補償費,按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至六倍補償。
征用地(市)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草地、每畝補償六千至八千元,其它土地每畝補償三千至五千元;征用城鎮郊區的草地,每畝補償二千至四千元,其它土地每畝補償五百至一千元;征用其它地區的草地每畝補償一千至兩千元,其它土地不予補償。
。ǘ┣嗝缪a償費
有青苗的,按當季作物的實際產值,補償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損失;無青苗的,按當季實際投入補償。
。ㄈ┑厣细街镅a償費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橋梁、水利設施等建筑物,按折舊實際價格補償。
零星果樹,樹齡一至五年的,每棵補償三十至五十元;樹齡五年以上掛果樹,每棵補償一百至三百元。其它樹木,樹齡一至五年的每棵補償五至十元,五年以上的每棵補償二十至三十元。樹木由被征地單位或個人伐用。名古樹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在征地期間,搶建的房屋與設施,搶種的作物與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ㄋ模┌仓醚a助費
按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倍補償。
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一點五畝的地點,安置補助費可以超過三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十倍。
。ㄎ澹└亍⒉说、林地開發基金
拉薩市城關區及各地行署所在地,耕地每畝繳納一萬至一萬二千元,菜地每畝繳納一萬五千至二萬元,林地每畝繳納五千至八千元。
其它地區,耕地每畝繳納五千至八千元,菜地每畝繳納八千至一萬二千元,林地每畝繳納三千至五千元。
。┩恋毓芾碣M按征地費的總額(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和耕地、菜地、林地開發基金五項費用之和)的百分之一至四繳納。
第二十六條 用地單位繳納的各項補償費,尚不能保持群眾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七條 征地費收取使用管理
征地費按征地審批權限的規定,由自治區、地(市)、縣三級審批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征收。按規定將各項征地費撥付有關單位或個人。
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屬誰所有就付給誰。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土地所在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該項費用只能用于被征土地鄉村多余勞動力的安置,發展生產,興辦企業和困難戶的生活補助。專戶儲存、?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占用、挪用。
耕地、菜地、林地開發基金,百分之六十交縣土地管理部門,百分之二十上交地(市)土地管理部門,百分之二十上交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此項基金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只能用于耕地、菜地、林地的開發改造、興修水利等。專收專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挪用。
土地管理費按上款比例交縣、地(市)、自治區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管理工作經費使用。
上述費用要納入預算外管理,由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二十八條 征地后群眾安置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征地前土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每個農業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
因耕地被征造成的多余勞動力,在鼓勵、支持自謀職業的前提下,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通過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廣開生產門路妥善安置。
安置有困難而又符合條件的少數勞動力,可到用地單位或其它集體所有制單位、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就業單位。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或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一點五畝的村,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將原有農業戶口全部或部分轉為非農業戶口,并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用地單位、勞動部門妥善解決就業。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造地歸還農民耕種,不安置被征地的農民“農轉非”和就業。
第二十九條 一個建設項目所需的土地,必須一次申請報批,不得化整為零,多次報批。征用的土地可以一次或分期劃撥使用。
第三十條 臨時用地,報土地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用地單位按所借土地的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付給被借地單位或個人。
臨時用地影響土地生產條件的,復墾辦法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因搶險、緊急軍事行動等急需用地時,可先使用,并于用地二個月內,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或本條第一款申請補辦臨時用地或征用劃撥土地手續。
第三十一條 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個人建房用地,均按本章辦法辦理。
第三十二條 城鄉居民申請建房用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ㄒ唬⿷艨谠诋數,符合離退休條件,無宅基或宅基地面積沒有達到標準的干部、工人;
(二)戶口在當地,確實需要建房又無宅基地的居民;
。ㄈw國藏胞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ㄋ模┮驀医ㄔO宅基地被占用,需要征地建房的;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同意,需要征地建房的。
第三十三條 城鎮居民、農牧區居民、歸國藏胞新建住宅的用地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在城鎮規劃區內建房用地的申請報批程序,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城鎮規劃區外的個人建房征用耕地、菜地或園林地的,由鄉人民政府審查,經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其它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用地限額核查批準,并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征用新的建房宅基地收費標準與經費使用管理,比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辦理。
農牧區居民在荒地上建房的,免收征地費。
符合離退休條件的干部、工人、城鎮居民和歸國藏胞,以最低標準收取征地費。
第三十六條 經審批的個人建房用地正式劃撥后,二年內不使用又未申請延期使用的,由原批準單位收回。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以下非法占地行為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設施,并對非法占用土地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1、未經批準占用土地的;
2、利用欺騙手段占用土地的;
3、超批準面積擅自多占土地的;
4、買賣、變相買賣土地的;
5、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的;
6、非法占地的其它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以下濫用土地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治,并處以非法所得額或經濟損失額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罰款:
1、擅自在耕地、草地、林地上修路、建房和挖草皮、取土的;
2、擅自開荒造成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
3、非法出租土地的;
4、其它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以下濫用職權行為的,批準文件無效;由土地管理部門向當事人或主要責任者提出警告,限期糾正違法行為。對于不理睬、不服從警告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主管機關對當事人或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1、不經嚴格審查亂發土地使用證,造成土地權屬混亂的;
2、無權、越權或不按法定程序批地的;
3、超標準批地的;
4、城鎮建設用地超越法定規劃范圍的;
5、亂批土地突破國家、自治區下達的年度指標的;
6、侵占征地后多余勞動力招工、轉戶指標的;
7、搶先占用土地又不按規定補辦征地手續的;
8、在土地問題上濫用職權的其它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亂收、亂用征地費的,責令賠償或補交,并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主管機關對主要責任者給以行政處分;個人非法占用的,以貪污論處。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钃匣蚓懿环䦶耐恋毓芾砣藛T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征地和建設的;
(三)借征地之機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
。ㄋ模┢渌`反本辦法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所收罰款,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上繳同級地方財政。
第四十四條 不按時繳納土地征地費和罰款者,每日按應交款的千分之三繳納滯納金。
第四十五條 遵守本辦法,為我區土地管理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土地管理部門報請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積極宣傳土地基本國策,使當地群眾惜土如金的;為土地征用后的多余勞動力謀取生產門路,成績顯著的;在日常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通報全區表揚,并給予二百至一千元獎勵;
(二)揭發土地管理中違法行為情況屬實的,負責保密,并給予二百至一千元的獎勵;
。ㄈ┓e極開發利用荒地、河灘地成績顯著的,優先提供土地開發基金,并給予一千至三千元獎勵。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退役軍人有什么待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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