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土地資源和資產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和資產在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全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統一出讓土地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土地資源和資產以及進行土地科學研究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產權代表,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和城鄉地政的統一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設土地管理人員,負責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實行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逐步培育、完善、規范土地市場。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ㄒ唬┏鞘型恋兀ㄒ婪ù_認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
。ǘ┙浛h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撥給集體、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和未撥用的林地、草地、水域等;
。ㄈ﹪覔芙o機關、團體、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ㄋ模﹪乙婪ㄕ魇、沒收的土地;
。ㄎ澹﹪医ㄔO依法征用的土地;
。┮婪ù_認屬于集體所有以外的其他土地。
第九條下列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已確定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ǘ┺r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自留塘;
(三)依法確認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土地的權屬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土地權屬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和集體土地的所有權。
跨縣(市、區)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按行政區劃分別到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辦理土地權屬登記,由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在政府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出賣、轉讓房屋等地上附著物,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須在地上附著物權屬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第十二條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合同規定的經營權、合法收益權,同時承擔合理利用和保養土地的義務。
第十三條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其管理權限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先行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有爭議雙方分屬本省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爭議雙方所在地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解決。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的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需調整,須報請原批準機關批準。
各類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市規劃區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鄉(鎮)村建設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鄉(鎮)村建設規劃。
在江河、湖泊的管轄區、各種類型的保護區、風景旅游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該區的綜合開發利用規劃。
國有農、林、牧、漁、參、葦場(站)和水庫等單位的土地利用規劃,應當在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由其自行編制,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地開發規劃,合理開發土地資源。加大土地保養措施,防止土壤退化。整治廢棄地。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荒山、荒地。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用于農、林、牧、副、漁業生產的,由縣級以上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者使用。
第十七條一次性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的審批權限如下:
。ㄒ唬20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200公頃以上333公頃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
。ㄈ333公頃以上666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ㄋ模666公頃以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控制本轄區內各項建設用地總量。
建設用地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編制,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下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部門監督實施。
指令性建設用地計劃不得超出本年度計劃指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菜田保護區。
基本農田保護區和菜田保護區的土地,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一般不得占用;確需占用的,依法按最高標準收取土地稅費。
第二十條從事磚瓦和其他建材業生產,應當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占用菜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
第二十一條各類開發區選址、用地應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依法嚴格審批。
第二十二條承包經營土地造成荒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承包者征收荒蕪費。其標準:荒蕪1年的,按該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倍計收;荒蕪2年的,按該地前3年平均產值的2倍計收,并由原發包單位收回土地。
征收的荒蕪費應由縣級財政專戶存儲,用于農田基本建設和發展農業生產。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采礦、采石、挖沙、取土等經營活動占用耕地或者造成耕地破壞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并向所在地的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預交復墾保證金。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對土地復墾后,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退回復墾保證金。
復墾保證金收取標準,為所在鄉(鎮)糧食作物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5倍。
第二十四條占用耕地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和省的規定交納耕地占用稅。征用城市郊區已開發的菜田,應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
每畝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收取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加倍計算:長春市、吉林市為12-14倍;四平市、遼源市、通化市、渾江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琿春市8-12倍;其他縣(市)及工礦區為6-8倍。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按征用土地審批權限由土地管理部門收繳,財政專戶存儲,用于繳納此項基金所在市、縣的新菜田開發建設,?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條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征用土地批準權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ㄒ唬┯玫貑挝灰呀洺蜂N、遷移或破產的;
。ǘ┪唇浽鷾蕶C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三)公路、鐵路、機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ㄋ模﹩挝蛔赞k的農副業生產基地停辦、無力自行耕種和擅自轉讓、出租、抵押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以及承包的農、林、牧、漁、參、葦業等土地上,建造住宅、取土挖砂、開礦建廠、脫坯燒磚。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騙取批準使用土地。
第二十八條居民的宅基地應按下列標準劃定:
。ㄒ唬┼l(鎮)村農業戶居民宅基地面積最高標準為330平方米;城市效區、市區所轄鄉和建制鎮規劃區、工礦區農業戶居民(含一方是農業戶口的居民)的宅基地面積最高標準為270平方米。
。ǘ┦袇^和縣城居民宅基地面積最高標準為120平方米;市區和縣城以外的非農業戶居民宅基地面積最高標準為220平方米。
(三)國有農、林、牧、漁、參、葦場(站)和水庫等單位的職工宅基地面積最高標準為270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土地開發利用和進行城鄉建設使用土地,要遵守國家和省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的有關規定,不得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土地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三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域內,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要在其批準建設用地范圍內改建、擴建的,應先辦理建設用地審核手續,竣工后再申請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用途的,必須到原批準機關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批給建設用地:
(一)使用土地超過用地定額的;
(二)已劃撥的用地,未使用或者尚未全部使用的;
(三)積欠土地稅費的;
。ㄋ模┓欠ㄕ加猛恋厣形刺幚淼;
。ㄎ澹┯衅渌`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尚未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察人員,憑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管理監察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使用行使監督檢查權。被監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監督檢查。
第四章 使用國有土地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使用國有土地,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國有土地的批準權限為:縣級人民政府批準6670平方米以下;長春市人民政府批準6670平方米以上33350平方米以下;其他市、州人民政府批準6670平方米以上20010平方米以下;省人民政府批準20010平方米(對長春市33350平方米)以上1334000平方米以下。
在城市規劃區外使用國有土地的批準權限,按照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辦理。
第三十四條新增商業、金融、旅游、服務業、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及其他經營性用地,主要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等平等競爭的出讓方式取得。
國家投資的黨政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地、軍事設施用地、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及福利性住宅用地等非經營性用地,可采取行政劃撥方式提供。
第三十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原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在城鎮臨時占用國有土地,應當按《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臨時用地的一次批準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使用期滿,應及時歸還。需要繼續使用的,要到原批準機關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土地原使用狀況造成破壞的,由占地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恢復。
第三十七條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出租、抵押和其他形式的交易活動前,必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三十八條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企業被有償兼并或者被拍賣,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原土地使用者應按一定比例補交出讓金,同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入股或者聯營。入股或者聯營前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評估機構對土地先行評估(涉及房產或市政設施的,由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聯合評估),并按有關規定補交出讓金。入股和聯營各方按相應份額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在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地上聯合進行非經營性項目建設,參建方按出資比例享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一條國有農、林、牧、漁、參、葦場(站)和水庫等單位的職工及其他人員使用該單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建造住宅的,須經該單位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軍隊以及鐵路等大中型企業使用國有土地,必須依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集體土地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凡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持項目批準文件和資金證明,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單位和個人按國家和省的規定交納土地管理費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用地許可證,并劃撥土地。
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還須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用地許可證,到財政部門依法納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憑財政部門開具的納稅收據或免稅證明,劃撥土地。
第四十五條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當按照土地的實際地類,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根據總體設計需要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分期征用土地,不得先征待用;修建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水等管線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分段申請批準,辦理用地手續。
建設項目竣工后30日內,建設用地單位應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由原批準機關對用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如下:
(一)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平方米以下。
。ǘ╅L春市人民政府批準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3335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平方米以下133400平方米以下;其他市、州人民政府批準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2001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平方米以上66700平方米以下。
。ㄈ╅L春、吉林市人民政府在國務院確定的開發區范圍內批準耕地20010平方米以上667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0平方米以上1334000平方米以下。
(四)省人民政府批準菜田2000平方米以上、耕地20010平方米(對長春市33350平方米)以上667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土地66700平方米(對長春市133400平方米)以上1334000平方米以下。
鄉(鎮)村企業建設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批準權限,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通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當在征用的土地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由建設單位向批準工程項目的機關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經批準后,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該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
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他地下工程、進行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補償。
建設單位為選擇建設位置,需要對土地進行勘測的,應當征得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其他臨時使用集體土地超過兩個月以上的,按照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使用年限和要求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三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征用土地,用地單位應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6倍;
。ǘ┧铩@地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4-5倍;
。ㄈ┖堤锏、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4倍;
(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魚水域,為所在鄉(鎮)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3倍;
(五)其他土地,為所在鄉(鎮)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
第四十九條征用土地時,用地單位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計算。征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以上,最高不得超過10倍。征用空閑地和荒山、荒地等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條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
第五十一條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單位應支付青苗補償費,其標準為該作物一個栽培期的產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房屋、水井、樹木以及其他附著物的,應按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沒有規定或約定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
征用土地協議書簽訂后,在協議書中標明的擬征用的土地上新栽種的樹木和新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五十二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給付本人外,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五十三條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勞動力的安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興辦的聯營企業,經批準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實行征用,也可以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協議將土地的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
第五十五條征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征地工作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用地單位應向征地工作機構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
第五十六條國家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對無理拒絕、妨礙、阻撓或者拖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強制執行。因無理拒絕、妨礙、阻撓或者拖延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被征地單位和個人賠償。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十七條鄉(鎮)村農業建設用地,用地單位應到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八條農村居民建造住宅,使用耕地的,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由于遷居等原因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出賣、出租住房后在當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五十九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和回鄉定居的臺灣同胞、港澳同胞、華僑和在我省長期居住的外僑,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建造住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參照征用土地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六十條鄉(鎮)辦企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參照征用土地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并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不按期申請權屬變更登記的,逾期處以每日每百平方米2元的罰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計算。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非法出讓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所出讓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因此產生的經濟責任由原批準機關承擔。對原批準機關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條規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截留、挪用、占用土地費用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二、三、四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占用土地,超過用地數量多占用的土地,均為非法占用土地。對非法占用土地的,除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恢復地貌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外,可按每平方米3-15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和主管領導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對確需占用,又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未履行審批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處以每平方米3-15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擴大宅基地面積的,按其超出面積處以每平方米3-15元的罰款,責令限期退還多占的土地。
因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收回的,按臨時占地管理。但折抵自留地和承包田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土地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確需改變的,責令限期補辦審批手續,并處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罰款;不可以改變的,按非法占地處理。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不按法律規定程序和權限審批土地的,批準用地文件無效。所批準的土地按非法占地處理,因此產生的經濟責任由原批準機關承擔。對原批準機關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除沒收非法所得,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外,可處以非法所得10-50%的罰款,并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逾期繼續使用的,責令限期辦理批準手續;拒不重新辦理手續的,按非法占地處理;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改變地類、化整為零的,批準用地文件無效,限期退還已占用的土地,并恢復原有地貌。逾期不退還、不恢復原有土貌的,按非法占地處理,并對批準用地的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土地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有徇私舞弊、敲詐勒索、索賄受賄、貪污等枉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復議或者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機關依法強行劃撥和強制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對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處罰,也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十七條對非法占地的,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占地者還應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土地使用費,其標準為自占地開始至處罰決定下達時止每平方米每日0.05元。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的“以上”均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和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擴大市地州建設用地審批權限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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