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農民一切經濟基礎的來源,是養家的根本。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F征地一般指征收。那么2018年內蒙古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什么?內蒙古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條例【全文】有哪些?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保護被征地農牧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2011年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以下簡稱《征地補償標準》)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實做好新《征地補償標準》的實施工作
《征地補償標準》是綜合補償標準,是征收補償集體土地的重要參考依據,是實際征地補償費用的最低下限,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組成(不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新《征地補償標準》重要性的認識,認真組織做好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工作。占用基本農田的,要按照當地最高標準予以補償;使用國有土地的,應參照此次公布的標準執行;對于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實施。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認真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
各地區要周密組織、統籌安排好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后的各項工作,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防止因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引發社會矛盾;要嚴格履行征地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要針對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后可能發生的問題制訂工作預案,建立糾紛處理與協調機制,確保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順利銜接和平穩過渡。
三、及時做好征地補償標準的更新工作
各地區要按照保證被征地農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建立征地補償標準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補償標準。要依據地類變化、土地質量、區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的征地補償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四、加強對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工作的監督管理
征地補償工作政策性強,事關廣大農牧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區要切實加強對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級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農牧業、林業、民政、社會保障、統計、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強化對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和侵害被征地農牧民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區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工作的指導,做好有關政策和技術問題的宣傳解釋工作,嚴把建設用地審批關,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實施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內政辦發〔2011〕1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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