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住房補貼和獨生子女保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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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范圍
按月住房補貼:根據中發〔2001〕3號、國轉聯〔2001〕8號、國轉聯〔2006〕1號等文件規定,未被地方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未享受國家補貼性質住房的(補貼性質住房是指集資合作性住房、購買公有住房、組織解決住房、購買政府安居工程房等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軍隊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不屬于國家補貼性質的住房),其未被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按年度發放,若到法定退休年齡未被上述單位錄用聘用的,按月住房補貼發放到法定退休年齡,法定退休年齡以國家公務員退休年齡有關規定為準。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獲準在國外定居的,其住房補貼停發。
獨生子女保健費:未被地方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自辦理《獨生子女證》之日起至孩子年滿14周歲為止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
去世、因被判刑停發退役金或被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等形式減員、取消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待遇人員的按月住房補貼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至減員當月,次月起不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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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標準
按月住房補貼:按照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轉業時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按月住房補貼標準執行。具體參照《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關于發放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按月住房補貼>的通知》(藏政辦發〔2012〕141號)及其配套文件執行。
獨生子女保健費: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干部獨生子女保健費政策,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獨生子女保健費具體發放標準為5元/月,按照夫婦所在單位各承擔一半的規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一方的經費由地方財政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配偶無固定職業的,由地方財政全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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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時間
按月住房補貼:自2004年1月1日起按轉業年度執行;
獨生子女保健費:自2006年1月1日起按轉業年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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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步驟
按月住房補貼:2004年至2016年期間的按月住房補貼按標準一次性補發。2017年起按年度核發。
獨生子女保健費:2006年至2016年期間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獨生子女保健費,按標準一次性補發。2017年起按年度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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