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海口市戶籍公民到本市居住并在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1、有合法穩定就業的,須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就業證明。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2、有合法穩定住所的,須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居住地住址證明。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明文件、無房屋產權證明文件的應提交購房合同及交費(貸款)憑證、房屋租賃合同及當地房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在學校連續就讀的,須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和連續就讀證明。
連續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1、在?谑芯幼∪找陨系姆呛?谑袘艏,按以下程序辦理:
(1)、持本人身份證及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填寫《海南省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并在表格上貼上本人大一寸彩色近照一張。
(2)、已在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滿6個月的,憑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申辦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居住證申領表》,并在表格上貼上本人大一寸彩色近照一張;
(3)、公安派出所戶政窗口民警受理,登陸海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核對申請人的居住登記信息,居住登記信息不完整的進行補充完整,確定居住登記信息無誤后,完成居住證受理操作,向申請人簽發《居住證領取憑證》,并將信息上傳至分局辦證中心或開發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
2、非?谑袘艏褚言诒臼芯幼M6個月,但未在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憑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居住情況證明和本規范第二條規定的申辦材料,向居住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海南省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及《居住證申領表》,并在表格上貼上本人大一寸彩色近照一張;
(2)、公安派出所戶政窗口民警受理,報值班領導審批后,登陸海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錄入申請人的居住登記信息,確定居住登記信息無誤后,完成居住證受理操作,向申請人簽發《居住證領取憑證》,并上傳至分局辦證中心或開發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
3、各分局辦證中心和開發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辦證人員登陸海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制作居住證;
4、公安派出所派員到各分局辦證中心或開發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領取并發放居住證;
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以內。
辦理費用: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7:00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
海口市區各派出所地址及聯系電話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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