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申報居住登記或購買社保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流動人口,本人或監護人提出辦證申請的,應當發給居住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發給居住證:
(1)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2)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以及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不申領居住證。
1.個人申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未滿16周歲未申辦居民身份證的,提供居民戶口簿。由共同居住且符合辦證條件的監護人代辦);
(2)住所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3)就業、就讀、經商等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填好的《廣西居住證辦理/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以上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書、購房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單位出具的宿舍住所證明等。
就業、經商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等。
就讀證明指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機構出具的學校證明等。
第(1)、(2)、(4)項為公共必交材料,第(3)項根據個人具體情況選擇提交材料。
2.集體申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社會團體登記注冊證明等);
(2)申領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用人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住所證明(宿舍住所屬租賃房屋的,需同時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申辦《居住證》人員名單及就業證明;
(5)填好的《廣西居住證辦理/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采用集體申領方式申領《居住證》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一)受理單位當場審核辦證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當場受理。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將辦證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錄入信息系統,查詢是否在區內首次辦證。首次辦證的免費,非首次辦證的按規定收取每證20元工本費。
(三)合成人像和個人化信息,經逐級審核后上傳制證信息到區公安廳制證中心安排制證。
(四)出具受理回執。
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證件制作并發放至受理部門。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可以延長至不超過30日。
辦理費用: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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