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辦證對象及受理機構
在南寧市市區申報居住登記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流動人口,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應當發給居住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發給居住證:
(一)在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租住或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二)現役軍人;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以及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不申領居住證。
▲辦理居住證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居住登記所需材料:分為個人登記和集體登記
(二)申領居住證所需材料:分為個人申領和集體申領
具體材料點擊鏈接:
南寧居住登記辦理流程
2017南寧居住證申領材料(含未登記情況材料)
▲辦理居住證和居住登記的收費問題
(一)《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和年度簽注;
(二)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年度簽注,不收任何費用。
流動人口因遺失、損壞補領、換領《居住證》或者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重新申領《居住證》的,需要繳納工本費 20.00 元
▲辦理居住登記及居住變更登記的時限及要求
(一)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設置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申報居住登記,在旅館登記住宿除外;
(二)居住地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設置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申報居住登記;
▲用人單位的申報義務及其責任
(一)用人單位在聘用和解除聘用流動人口之日起3日內,應當將流動人口信息報送公安機關;
(二)用人單位不得聘用無《居民身份證》的流動人口。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申報義務及其責任
(一)出租屋主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督促流動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設置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申報居住登記;
(二)出租屋主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的承租人,并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三)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在完成中介租賃之日起,5日內將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情況和出租房的具體地址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四)房屋租賃中介機構不得將出租房屋介紹出租給無《居民身份證》的承租人。
(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對房屋出租人將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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