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1.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點)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上述辦理材料;
2.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
3.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受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以內。
注: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辦理費用: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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