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有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憑暫住登記憑證向登記站申領居住證。
1.申領人居民身份證;
注:申領人未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證采集標準的本人數碼相片。
2.暫住登記憑證;
并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就讀證明: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另: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1.暫住登記:自申領人到本地3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統稱登記站)申報暫住登記。領取暫住登記憑證。
2.居住證申請:
(1)申請:公民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以上,攜上述辦理材料至登記站申領居住證。
(2)審核:登記站審驗證明材料,對申請材料不全的,一次性書面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符合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
(3)證件領。悍暇幼∽C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公民根據工作人員提示領取證件。
溫馨提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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