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居住地設區市市區或者縣(市)內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時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就業或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
材料說明:
居住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1、公安派出所戶籍民警對流動人口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認為符合申領條件的,當場受理,并打印《山東省居住證申領表》和《山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
2、申請人憑《山東省居住證領取憑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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