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依法應當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以下簡稱成年育齡婦女)還應當出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證明。
已離開戶籍所在地但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經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婚育情況屬實的,可以由他人在戶籍所在地代辦婚育證明。
第三十條 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個人信息:
(一)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居民身份證號碼、政治面貌;
(二)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地址、居住房屋房主姓名、居住事由、從業單位、聯系方式;
(三)婚姻狀況、生育狀況、配偶信息、隨行家庭成員的姓名和居民身份證號碼以及與申報人的關系;
(四)其他相關個人信息。
第三十一條 流動人口的姓名、現居住地地址、居住房屋房主姓名、從業單位、聯系方式以及婚育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七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予以變更。
第三十二條 流動人口擬居住三十日以上且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六十周歲的,應當在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申領居住證。
流動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款規定申領居住證:
(一)擬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關個人信息由提供居住場所的單位負責登記的;
(三)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六十周歲的。
公安派出所應當自流動人口申領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退役軍人有什么待遇福利
時間:2024-04-18 01:0:51松原辦理離婚需要什
時間:2024-03-01 07:0:16白山辦理離婚需要什
時間:2024-03-01 07:0:04通化辦理離婚需要什
時間:2024-03-01 0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