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陜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本市所轄縣區居住半年以上(本市公民在市內跨縣區居住的包含在內、在市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除外),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居住登記應當在本人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的房屋、親朋好友提供住所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出具證明或聲明)、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的房屋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本市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蚱胀ǜ叩葘W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證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做好實施居住證制度的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建、國土、衛生計生、文化廣電、公積金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六條
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學籍卡、學生證以及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
第八條 居住證由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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