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指出,到2020年,全區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達到10萬輛(標準車)。內蒙古對在自治區內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自治區按照國家同期補貼標準1:0.5的比例給予購置補助。今天,小編就帶大家詳細了解下內蒙古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政策吧!僅供參考!
內蒙古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政策:推廣應用達10萬輛
,在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屬地政府機關、公共機構,以及公交車、出租車等城市客運與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公安巡邏等領域新增或更新的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應不低于30%,2017年以后逐年遞增;其他盟市上述比例應不低于10%、2017年應不低于15%、2018年應不低于20%、應不低于25%、2020年應不低于30%。到2020年,全區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達到10萬輛(標準車)。
內蒙古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政策: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
內政辦發〔2016〕18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精神,加快我區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促進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內蒙古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政策:加大重點領域推廣力度
,在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屬地政府機關、公共機構,以及公交車、出租車等城市客運與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公安巡邏等領域新增或更新的車輛中,新能源汽車占比應不低于30%,2017年以后逐年遞增;其他盟市上述比例應不低于10%、2017年應不低于15%、2018年應不低于20%、應不低于25%、2020年應不低于30%。到2020年,全區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達到10萬輛(標準車)。
從起,自治區直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團本部每年更新的車輛應按適當比例購買新能源汽車,并逐年提高推廣應用比例。鼓勵大型企業集團、工業園區、旅游景區、機場等采購新能源汽車作為場內通勤交通車和工作用車。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應鼓勵本單位職工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發揮對社會的示范引領作用。(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國資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教育廳、公安廳、機關事務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內蒙古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政策:加快推進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各地區要依據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專項建設規劃。鼓勵和支持新能源汽車生產商、社會機構和個人,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現有的場地和設施,在國省道沿線、高速公路服務區、城市商務區、辦公區、賓館飯店、大型超市、旅游景點、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4S店、加油站、加氣站等節點,改造和新建新能源汽車停車及充換電設施;支持移動充電設施建設,實現充換電設施網絡化、便利化。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固定、移動充電設施建設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輛電動汽車應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
各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規定的充換電設施用地各項政策,完善財政價格政策,落實地方主體責任,保障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需求。電網企業要做好電動汽車充換電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工作,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由電網企業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成本納入電網輸配電成本統一核算。具備條件的黨政機關、公共機構及企事業單位,要利用單位內部停車場資源配建充電樁。各地區可將有關單位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情況納入節能減排考核獎勵范圍。
到2020年,全區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完善,新建公共充電站不低于50個,新建各類充電樁不低于35000個。(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蒙東電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內蒙古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政策:加大充換電設施用電支持
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扶持性電價政策,運用市場化手段,釋放改革紅利,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將新能源汽車充電列入優先電力多邊交易范圍,風光發電參與,不設限值。按照“有傾斜、有優惠”的原則,制定出臺自治區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指導價,確保電動汽車使用成本顯著低于燃油或燃氣汽車。(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蒙東電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內蒙古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政策:創新建設與運營模式
各地區應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場站以及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場主體,引入社會資本建設運營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及智能服務平臺。加快形成私人用戶居住地與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市場機制。鼓勵充電服務企業與整車企業在銷售和售后服務方面創新商業合作模式。大力推動“互聯網+充電基礎設施”相關商業模式與服務創新,引入眾籌、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等新興業務模式,積極拓展智能充放電、電子商務和廣告等增值服務,吸引更多社會資源參與,提高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鼓勵投融資創新,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整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鼓勵金融創新,通過融資租賃、整車租賃、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按揭購買等方式,開拓新能源汽車市場;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滿足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消費等各環節的融資需求,對個人和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信貸優惠。(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交通運輸廳、機關事務管理局、金融辦,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蒙東電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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