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產假或統一延至10天、158天
《修正案(草案)》將原“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的條款修改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天。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這意味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均可享有3天加7天共計10天的婚假,只要符合規定生育的即可享有98天加60天共計158天產假!
退役軍人有什么待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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