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牡丹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3月11日第12屆5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牡丹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執行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拆遷申請人的申請后,符合法定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向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發布房屋拆遷公告。公告的內容主要包括: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承辦單位等。
第五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與被拆遷人按本辦法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完成拆遷工作。超過拆遷期限,未完成拆遷工作的,拆遷人必須及時辦理延長拆遷期限手續。
第六條依法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和上崗證書的拆遷人,經市拆遷管理部門核實后,可以自行辦理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業務。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拆遷人,應當委托具備法定條件的拆遷承辦單位,雙方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委托費用,拆遷委托合同應當報市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實施房屋拆除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拆除企業資質等級。拆除房屋承發包實行招投標制度。
第八條市拆遷管理部門依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拆遷范圍,發布拆遷封閉公告,告知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市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載明暫停辦理的期限。
第九條市拆遷管理部門依法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實施監管。
拆遷人應當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前,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和相關補助費用及時足額存入市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并向市拆遷管理部門提供存款證明。市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金融機構出具的存款證明進行核實。
未經市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拆遷人和金融機構均不得動用已存入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十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補償。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一條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前,由拆遷人委托經依法審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估價結果應當向市拆遷管理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低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的最低限價的,執行最低限價。
第十三條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前,估價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補償金額等應公示的內容,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條估價機構應當將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準備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地點及評估價格,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五條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時,可以申請房地產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對估價結果進行鑒定。估價結果以鑒定結論為準。
房地產估價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第十六條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內,按照城市規劃批準建造的房屋不能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城市規劃的需要,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按本辦法的規定易地進行產權調換。
第十七條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主要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房屋的區域和位置;
(二)房屋所有權證所標明的用途;
(三)房屋所有權證所注明的建筑面積;
(四)房屋的結構和成新。
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注明建筑面積的,以房產測量機構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格,均由拆遷人委托同一估價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第十九條拆遷當事人必須以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形式約定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和雙方的權利義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安置地點、結算產權調換房屋差價、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補助費用、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等。
第二十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經協商不能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實行產權調換方式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應當與承租人就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相關補助費用的支付等訂立協議。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一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應當按協議約定的期限,賃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的身份證明和拆遷人提供的被拆遷房屋驗收單,到市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領取貨幣補償款、搬遷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在實際履行中發生爭議的,應當依法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市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五條拆除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臨時建筑,未超過批準期限的,按照臨時建筑工程造價標準結合剩余期限給予補償;拆除規劃批準文件中注明不予補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特困戶和已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又確無其他住處的,賃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經市拆遷管理部門確認,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無力支付差價款的,實行產權共有。
第二十七條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在協議約定過渡期限內,支付搬遷補助費,并按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及支付方式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因拆遷人責任延長臨時安置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因拆遷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職工平均工資,結合過渡期限,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三十條拆遷人完成拆遷后,市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向相關部門出具驗收回執,并收集、整理、建立拆遷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的最低限價、搬遷補助費標準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市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商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
第三十二條違反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拆遷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罰的,由其他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市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主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違反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如與國家和省的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公室自2002年4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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