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三章 拆遷估價
第四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五章 拆遷裁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唐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05年3月25日批準,并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的批準決定進行了修改,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30日
唐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堅持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維護社會公平、保障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或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房屋拆遷申請書和下列資料:第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日內在拆遷范圍內書面公告下列事項:第七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第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第九條
拆遷下列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并由拆遷人對房屋及其附屬物辦理證據保全:第十條
在約定或者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不得實施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申請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第十二條
實施強制拆遷時,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履行或者強制拆遷執行完畢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和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文件,分別到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第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完畢后一個月內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資料報送拆遷管理部門備案。第三章 拆遷估價
第十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第十六條
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應當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第十七條
市、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具備法定資質的估價機構目錄,供被拆遷人選擇。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參加選擇的被拆遷人相對多數意見確定。第十八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由拆遷人負責委托。受托估價機構不得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第十九條
拆遷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并且分別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估價時點。拆遷估價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第二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第二十一條
拆遷估價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能采用市場比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但應當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原因。第二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價機構進行評估。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是拆遷當事人或者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拆遷當事人認為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估價機構、估價人員與其中一方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鑒定意見或者估價結果無效。第二十四條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正常拆遷評估或者被拆遷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拆遷人或者估價機構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或者由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第四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分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實際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選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六條
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或者登記不明確的,依照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第二十七條
拆遷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有異議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未登記房屋面積的,由雙方共同指定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進行實地測量;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房屋面積按實際測量結果確定。第二十八條
拆遷有院落的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第二十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第三十條
拆遷共有房屋時,按下列規定辦理:第三十一條
拆遷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進行協商并向拆遷人提交書面協議后,被拆遷人方可取得補償費或者安置用房。第三十二條
拆遷市直管或者單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時,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允許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屆時公房出售政策購買住房后,再按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對依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不允許出售的住房,按照可以出售的同類房屋計算方法,分別給予房屋所有人、承租人補償。第三十三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或者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法和補償金額,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第三十四條
拆遷私有出租住房,租賃合同經當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按合同約定的實際出租建筑面積,由拆遷人對承租人給予一次搬遷補助費和一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出租人按合同約定的月租金標準給予三個月的租金補償。第三十五條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第三十六條
拆遷時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僅有一處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四十五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第三十七條
拆遷利用住房從事生產經營的房屋,經營者有工商營業執照的,給予搬遷補助費和三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助費。第三十八條
拆遷已停產停業的非住宅房屋,根據經營者在當地社會保障機構登記的職工人數,按經營者當年應當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給予十二個月的補償。第三十九條
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標準根據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需要臨時過渡的按兩次計算。第五章 拆遷裁決
第四十條
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第四十二條
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裁決時,對拆遷范圍內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占全部被拆遷戶數四分之一以上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第四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收到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對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材料不齊全需要補充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裁決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第四十六條
受理拆遷裁決申請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行政裁決,并出具裁決書。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以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資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搬遷期限內,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或者實施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的行為強迫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五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第五十四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退役軍人有什么待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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