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以廣州為例
《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職工享受的疾病津貼(病假待遇)標準,按下列辦法計發:
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不滿6個月的職工,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下稱月均工資)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縣級市;下同)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
連續工齡不滿5年,按45%發;
滿5年不滿10年,按50%發給;
滿10年不滿20年,按55%發給;
滿20及以上,按60%發給。
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65%發給;
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70%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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