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
中、小、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的依據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該通知第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二、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適用增值稅起征點的優惠政策
1、適用增值稅起征點的優惠政策:
(1)生產銷售貨物和勞務: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七條
(2)提供應稅服務: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2、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
(1)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三款
(2)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3、起征點的規定
(1)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提供應稅服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
(2)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3)銷售貨物、應稅勞務的自2011年1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提供應稅服務的自2012年12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沒有執行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我省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浙國稅發〔2011〕170號);《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浙國稅發〔2012〕132號)
三、部分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
1、適用對象: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
2、征免政策:
(1)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2)“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月銷售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下同)。月銷售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下同)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通知》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3)關于兼營的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
3、執行期限:
自2013年8月1日起暫免征收。沒有執行期限的限制。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臨時性提高免征幅度的規定
1、適用對象
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適用范圍和政策
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3、執行期限
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
五、關于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策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第三、四款
2、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經營者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廢止了起征點以下個體工商戶不允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便于小微企業自由選擇不同的商務對象,支持小微企業做大做強。
個體工商戶不用再為專用發票發愁!按次征收的貨物運輸戶只要符合代開手續條件,也可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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