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廖某系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于2010年1月8日進入上海某汽車金屬零部件有限公司,從事技術員崗位工作,雙方先后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第二份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12年2月26日至2月25日,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上海。
1月28日,公司向廖某提供了續簽的勞動合同文本,文本載明的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他內容未發生變化。廖某對勞動合同地點約定為上海提出異議,要求公司明確載明具體的地址而不是寫“上海”。公司管理人員解釋勞動合同約定的地點為上海是統一格式,之前的勞動合同也是這樣約定的,對廖某提出的異議不予采納。廖某以公司沒有約定具體的工作地點為由,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2月25日,公司向廖某發出書面終止勞動合同通知,以廖某不續簽勞動合同為由,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系。4月13日,廖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該案經勞動仲裁、法院審理后已審結。
裁判結果
該案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均對廖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李華平律師: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能就續簽勞動合同達成一致而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是否享有經濟補償金。通過對本案的評析,對勞動者正確理解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情形起到一定的幫助。
一、勞動合同期滿,非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未能續簽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廖某和公司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2月25日期滿。由于雙方已經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向廖某提供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文本,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除了期限類型作了變更外,其他內容沒有任何變化,符合法律規定的維持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廖某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雙方勞動關系系非公司方原因導致的,公司無需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廖某提出因勞動合同地點沒有具體明確而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但該理由并不構成公司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因為此前的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約定的也是上海,因此廖某的請求缺乏依據。
二、工作地點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需要對變更工作地點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中包含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等內容!秳趧雍贤ā吠瑫r也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有工作地點的內容,載明工作地點為上海,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廖某則認為該工作地點的約定不明確,應該需要更加具體,在工作地點的約定上存有爭議,但不能將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理由歸責于公司。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約定不明確,可以重新協商。假如公司要單方面變更工作地點,仍需要與廖某協商,公司需要對變更工作地點等勞動合同內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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