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江蘇省建設用地需求持續增加,耕地后備資源逐步減少,土地開發整理難度明顯加大,成本不斷提高,現行耕地開墾費標準已不能滿足土地開發整理工作需要。為進一步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力度,確保耕地占補平衡,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以下是江蘇省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辦法及最新標準:
一、江蘇省耕地開墾費征收最新標準:
為深入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工作的意見》精神,切實加大江蘇省補充耕地的力度,確保江蘇省耕地占補平衡,在深入調查研究和成本核查的基礎上,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近期出臺了《關于調整耕地開墾費標準的通知》。
規定從1月1日起,江蘇省耕地開墾費標準調整為30-50元/平方米。對占用基本農田的,加收40%的耕地開墾費。通知要求,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向省國土資源廳繳納耕地開墾費的10%,另90%部分由省國土資源廳委托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征收。調整耕地開墾費標準,將更好地體現耕地資源的實際使用價值,有利于形成補充耕地價格機制,加大保護耕地的支持力度,確保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
二、江蘇省耕地開墾費提高征收管理辦法:
江蘇省耕地開墾費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耕地開墾費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土地管理法》、《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耕地開墾費征收及使用管理有關事項的請示的通知》(蘇政辦發[1999]87號)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0]282號)、《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0]31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使用耕地開墾費資金安排的省級易地補充耕地重點項目(包括省農墾、灘涂、鹽業、監獄管理局等省級單位承擔的項目以及省直接投資實施的其他重點項目)和省調用市縣補充耕地指標的易地補充耕地項目。
地方自行“占補平衡”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由各市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并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三條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資金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項目資金;
(二)做好項目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資金的投資效益。
第四條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資金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顚S迷瓌t。項目資金必須按規定用于經批準立項的補充耕地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二)全程監控原則。加強項目管理和資金管理相結合,實現對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進行監管,防止損失和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分級管理原則。按項目實施主體實行分級管理,明確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各級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耕地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資金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項目預算的審查、下達和資金的撥付、竣工決算的審查以及資金監督管理等工作;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項目的立項、預算編制和初審、組織實施和工程質量監督以及項目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項目申報、批復
第六條項目申報
(一)省級易地補充耕地重點項目:省農墾、灘涂、鹽業、監獄管理局等省級單位承擔的省級重點項目,由省級單位向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申報;地方承擔的省級重點項目,由市縣國土資源、財政部門逐級組織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
(二)省調用市縣指標項目由市縣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按照省國土資源廳下達的計劃逐級申報。
第七條項目批復
省級易地補充耕地重點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下達建設任務和預算指標控制數。項目申報單位根據下達的建設任務和預算指標控制數,組織編制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項目預算的編制按照省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制定的《江蘇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江蘇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編制暫行規定》執行(在省規定頒布前按部規定執行)。其中建設規模不突破省下達的任務,新增耕地面積不得低于省下達的計劃,申報省級預算不得突破預算控制數。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審查后,下達項目預算指標。
第八條省級易地補充耕地重點項目必須實行直接委托預算審查制,由同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直接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對項目預算組織審查。
第九條項目建設任務和預算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如果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率、投資總規模中任何一項,必須按批準程序報原審批部門批準。不涉及上述內容的調整,地方承擔項目由項目所在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備案,省級單位承擔的項目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核準。
項目實施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等制度。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條省級易地補充耕地重點項目資金由省財政廳委托省國土資源廳實行報賬制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定期向省國土資源廳報賬,省國土資源廳分批次集中向省財政廳報賬。
第十一條資金撥付
(一)省級易地補充耕地重點項目資金實行預撥和按進度撥款相結合的辦法,由省財政廳將項目資金撥至省國土資源廳。項目啟動時,省財政廳先預撥項目投資額的80%;其余20%資金待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后結算撥付。省國土資源廳收到資金后,可根據項目承擔單位用款申請和項目施工進度先預撥項目投資額的30%作為啟動資金,并按工程報賬進度分批撥款。
(二)省調用市縣補充耕地指標的易地補充耕地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按實際調用指標的情況發文確認,并抄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指標調劑文件,經核實后聯合發文將資金直接撥付相關市縣財政支農專戶。
第十二條地方自行占補平衡等項目,耕地開墾費省財政實行按季結算返還制度。省國土資源廳在季后7日內將各縣(市、區)的耕地開墾費征收總額,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有關資料,經核實后聯合發文將征收開墾費總額的70%直接返還相關市縣財政支農專戶。余額在驗收確認后結算返還。市縣財政部門收到返還資金后,及時會商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按項目進度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三條省級單位(省農墾、灘涂、鹽業、監獄管理局等)承擔的省級易地補充耕地項目,在省批準立項后,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從耕地開墾費中另安排農業基礎設施市縣配套補助,用于對土地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基礎設施配套補助,按項目投資總額的10%列支。該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地方財政支農專戶,全部用于當地政府提高土地質量、增加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相關的小型農田水利等支農重點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
(一)違反項目建設程序的;
(二)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資金未按規定實行專款專用的;
(三)資金未按規定實行?顚S玫;
(四)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五)財會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的;
(六)未按要求報送用款申請和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七)未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
(八)其他違規情況。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管理機構支付工程資金時,必須符合下列程序:
(一)根據項目管理部門簽署的意見對支付憑證的合法性、手續的完備性和金額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二)根據上報的工程進度報表,對項目實施進度進行審核;
(三)實施工程監理制度的項目,工程進度和質量必須經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四)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核準簽字。
第十六條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財務管理機構不予支付資金: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政策的;
(二)不符合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
(四)結算手續不完備,計算過程或結果誤差或錯誤,支付審批程序不規范的;
(五)違法的負擔和攤派。
第四章項目資金使用
第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計劃和支出預算,合理安排項目資金的使用,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內容,擴大支出范圍,不得用于與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年終未完工項目的資金結余,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項目實施中工程建設、工程物資采購按規定實行招投標制。項目承擔單位在同級國土資源、財政部門的監督下,通過工程招投標確定項目施工單位,簽訂實施合同,按照合同規定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工程施工實行直接委托監理制。省級易地補充耕地重點項目的監理單位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委托,監理單位通過招投標確定。工程監理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規劃設計和相關合同,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單位對各實施項目要單獨設賬,實行全成本核算,項目資金開支范圍必須與項目預算科目相對應。各分項開支標準必須嚴格控制在財政、國土資源部門下達的項目預算指標規定范圍內,超支不補。
第二十一條部分業務費的管理
(一)省級單位承擔的易地補充耕地重點項目,其前期工作以及跟蹤管理監督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委托的專業部門承擔,所發生的部分費用在業主管理費中分攤列支,具體比例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與相關單位合同商定,但上限不得超過業主管理費的30%。
(二)省級易地補充耕地重點項目的工程監理費、項目預算審查費、項目可行性、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費及決算審計費按原開支渠道編入項目預算,其中工程監理費、項目預算審查費及決算審計費不下達項目承擔單位。相關工作接受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委托完成后,由委托部門直接支付到接受委托承擔監理、審查、審計等任務的相關單位。其開支渠道分別為工程監理費、前期工作費和竣工驗收費,其計提比例分別為項目工程施工費的1.5%、0.5%、0.5%。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必須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五章項目決算、驗收及檢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省級易地補充耕地項目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項目決算和審計,其決算審計單位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直接委托。
第二十三條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項目驗收。省級易地補充耕地重點項目實施完成后,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并共同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竣工決算批復后結余的項目資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繼續用于項目區耕地質量的提高和相關設施的配套完善,并將追加項目實施方案報省國土資源、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一年后仍無法確定相關工作內容的,省財政收回項目結余資金。
第二十四條省級易地補充耕地重點項目預算執行情況檢查核實及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等具體業務工作委托江蘇省土地開發整理中心承辦。承辦單位要具體跟蹤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對項目的資金使用、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建設工程的數量和質量、新增耕地率等分階段提出檢查核實意見,確保項目規范實施。所需工作經費依照第二十一條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驗收不合格的,要責令限期整改。規定期限內不糾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項目并追回項目投資。
第二十六條項目因不可抗力而終止,應由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對項目組織清算,清算后剩余資金按原撥款渠道上繳省級財政。
第二十七條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應對項目的組織實施、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管理組織經常性的監督與檢查,追蹤問效。項目承擔單位要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對弄虛作假、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應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市縣財政、國土部門應按照本辦法制定當地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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