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我市鄉村教師隊伍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鄉村教師支持計劃(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43號)和《湖北省關于加強全省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2015〕68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是縮小城鄉師資水平差距,讓每個鄉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質量教育的基礎保障。吸引優秀人才到鄉村學校任教,暢通補充渠道,提高教師待遇,對穩定鄉村教師隊伍、提升鄉村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促進教育公平、推動城鄉一體化建設、推進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三條堅持“師德為先,以德化人;規模適當,結構合理;提升質量,提高待遇;改革機制,激發活力”基本工作原則,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質優良、甘于奉獻、扎根鄉村的教師隊伍,為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提供堅強有力的師資保障。
第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的責任主體,新增財政預算要把鄉村教師隊伍建設作為投入重點之一。要加強組織領導,把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細化責任分工,推進各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實抓好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教師隊伍建設的統籌規劃、指導和管理,制定相關政策和標準;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推進有關工作。
第五條教育督導機構要建立專項督導制度,定期開展專項督導檢查,重點督導鄉村教師管理體制和教師隊伍建設經費保障。建立督導通報制,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第二章師德師風建設
第六條建立健全師德建設的長效機制,全面提高師德水平。加強鄉村中小學校基層黨組織建設,在鄉鎮中心學校完善黨組織機構,配齊黨務干部,加大在鄉村教師中發展黨員的力度。
第七條加強教師教育和教師職業文化建設,經常性開展師德宣傳教育活動,注重挖掘扎根鄉村教育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教師模范踐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第八條重視師德師風考核。完善學生、家長、社會評價教師的辦法,制訂《教師師德師風考核細則》,將考核結果納入評先表模、職稱晉升等考評體系。完善師德檔案制度,通過建立師德檔案對教師師德行為事實進行記載、分析和處理,引導教師反思修身,不斷提高教師師德水平。落實師德師風建設問責制,對師德師風不良且產生嚴重負面社會影響的地方和學校相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三章教師管理
第九條按照總量控制,按需核編原則,各縣(市)區統籌分配、動態調整鄉村學校教職工編制。其中,村小學、教學點編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生師比和班師比、教學量相結合的方式核定,配備齊全,確保開足開齊課程需要。嚴禁任何部門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變相占用中小學鄉村教師編制。
第十條按照“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認真落實“國標、省考、縣聘、校用”的鄉村教師補充新機制。教師補充嚴格執行“減一補一”,由教育部門牽頭,人社、財政、編制等部門配合,共同會商審定當年因退休、辭職、調出、死亡等各種原因而減員的教師數,將其列入當年教師招錄計劃,及時將空缺的教師補充到位。嚴禁在有符合教師來源的情況下“有編不補”、“有減不補”、“減多補少”、長期使用臨時代課人員。
第十一條加強城鄉教師編制管理,推動城鄉教師交流。對縣域內教師隊伍編制實行總量控制,各地統籌分配、動態調整當地學校教職工編制。其中,村小學、教學點編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生師比和班師比、教學量相結合的方式核定,配備齊全,確保開足開齊課程需要。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變相占用鄉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全面推進義務教育教師隊伍“縣管校聘”管理體制改革,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校需求統籌實施派遣任教,實現教師由“單位人”向“系統人”的轉變。著力構建科學規范、靈活高效的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機制,教育行政部門通過托管、合作等方式建立共同體,推動優質師資團隊化交流。將校長、教師交流輪崗與績效工資分配、職稱評聘、職務晉升等掛鉤,并給予傾斜。對城鎮離退休的特級教師、湖北名師到鄉村學校長期支教的,由地方財政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建立和完善義務教育學校干部、教師交流輪崗機制,推進校長、教師優質資源的合理配置,重點引導縣域內優秀校長和骨干教師向農村學校流動,城鎮學校、優質學校每學年教師交流輪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干教師交流輪崗應不低于交流總數的20%。切實解決農村學校師資不均衡的問題。通過定期支教、兼職走教、送教下鄉等多種方式對鄉村教師進行教育教學能力幫扶,增強鄉村教師隊伍發展活力,從而提高我市鄉村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促進城鄉教育均衡發展。
第四章教師培養
第十三條探索建立鄉村學校全科教師培養模式,各縣(市)區根據當地鄉村教育實際,依托漢江師范學院培養鄉村學校教師,特別是為村小學和教學點培養全科教師。
第十四條市政府統籌規劃和支持教師全員培訓,地方政府要履行實施主體責任,切實落實《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十堰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十發〔2011〕21號)提出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經費從按學校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每年從地方教育費附加中提取5%用于教師培訓;鄉村教師培訓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保障鄉村教師培訓經費。到2020年完成對全體鄉村教師校長360學時的培訓;加大“國培計劃”和省級培訓統籌力度,整合“鄉村緊缺學科教師培訓”、“名師送教下鄉”、“鄉村教師訪名校”、“優秀教師出國(境)培訓”等項目,著力支持鄉村教師提升學科教學能力和專業素質,培養教學名師;加強教師培訓團隊建設,為鄉村教師區域內培訓、校本研修等打造培訓者隊伍。
第十五條中小學教師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和崗位設置向鄉村學校傾斜,在保持縣域內城鄉學校教師崗位結構比例總體平衡的基礎上,適當提高鄉村學校中、高級教師職數和崗位比例。鄉村教師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堅持“重師德、重師能、重奉獻”的原則,制定符合鄉村教師特點的評價標準,不作外語成績(外語教師除外)、發表論文的硬性要求,也不要求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專業水平能力測試。在特級教師、十堰名師(十堰名校長)等評審和遴選工作中,適當向鄉村教師傾斜。
第十六條加強鄉村骨干教師隊伍梯隊建設,逐步培養一批鄉村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名師組成的梯級鄉村骨干教師隊伍,起到引領鄉村教師隊伍成長的作用。
第五章教師待遇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要將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補助納入鄉鎮工作補貼范圍。鄉鎮工作補貼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財力狀況在每人每月平均200元至500元的范圍內確定,我市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鄉鎮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補助可繼續執行。鄉鎮工作補貼與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骨干教師補助按照“就高”原則發放,不重復享受。
第十八條各縣(市)區要依法依規落實鄉村教師工資待遇,依法為鄉村教師繳納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要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鄉村教師住房納入當地住房保障范圍,加快農村中小學教師周轉宿舍建設,切實改善鄉村教師住房條件。
第十九條實施鄉村名師、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獎勵扶持制度。對年度考核優秀的鄉村名師給予一定的科研經費;對任期考核合格的鄉村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兩級政府分別對在鄉村學校任教達20年、10年以上的教師給予鼓勵。全面落實“楚天園丁獎”、“湖北省鄉村教師關愛基金”、“湖北省鄉村教師獎勵基金”。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鄉村教師給予獎勵。關注鄉村教師心理健康,建立教師心理健康教育機構,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社會基金對鄉村教師提供優惠待遇和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縣(市)區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十堰市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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