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假取消增加產假30天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刪除了關于對晚婚晚育的獎勵假期的規定。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據了解,此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假,經修改被刪除,是為了與上位法,即國家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保持一致。
湖北省衛計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1月1日起登記結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獎勵假待遇。元旦前已領證,還沒有休婚假的,原則上按條例修改前執行,可享受晚婚假。
2017年將迎生育高峰
湖北省衛計委通報,按照生育意愿調查的情況,考慮到“十三五”時期生育旺盛期育齡婦女開始下降,放開兩孩生育,湖北“十三五”時期出生人口相比單獨政策下多出生50萬人左右,年均增加10萬人左右,且逐年遞減。
至2020年,出生人口分別為86.2萬、103.5萬、83.9萬、71.9萬、66.2萬,生育釋放主要集中在至2018年間,這三年每年比“單獨”政策下多出生9?29萬人,其中2017年為生育高峰。
明確再生育條件
《條例》將再生育的條件修改為:(一)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子女數的計算。
對于再婚的夫妻,按照《條例》規定有關再婚夫婦的生育政策執行。再婚前夫妻合計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計生育兩個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計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生育證件辦理和違法生育查處
根據《條例》,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我省對符合“全面兩孩”生育條件的夫妻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但對于符合《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要求再生育的特殊對象,需要辦理《生育證》。
再生育審批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病殘兒鑒定權限由市州鑒定組織鑒定下放由縣級鑒定組織進行鑒定,違法生育親子鑒定權限由省級下放到市(州)。
“全面兩孩”政策于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屬違法生育。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已經作出處理并執行到位的,維持不變;已作出處理決定沒有執行到位的,按原處理決定執行;還沒有作出處理決定的,依照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獎勵政策的銜接
《條例》規定,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可以申請再生育,并自申請再生育之日起,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獎勵優惠待遇,已經享受的獎勵優惠待遇不予追回。自1月1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實施后生育的,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隨著“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湖北將加強產科、兒科和婦幼保健服務體系建設。在全省100所縣級醫院開展產科、兒科等專業科室建設工作,每年投入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120萬用于相關專業醫師轉崗兒科醫師的培訓工作,到2018年,省、市、縣均建設1所標準化、規范化的婦幼健康服務機構,確保婦女兒童健康安全。
修改后的《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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