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1-03-14國發[1981]36號文件規定:
第一條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職工探親假期:(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第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哪些員工可享受探親假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應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其中,國有單位職工探親時,年休假天數不足于原規定的探親假天數部分可給予補齊。旅途車船費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和探親路費應由誰承擔
案例:項某大學畢業后分配至蘭州市某國有化工公司任技術員,2006年春節,某化工公司為振興企業生產經營,成立了科技攻關小組,項某也是科技小組成員之一。由于科技攻關未獲成功,廠方未給他探親假。2007年春節前,攻關小組攻關成功,項某向公司提出回老家探望父母要求,公司只批準其20天的假期。項某到家后,因其母患病住院,需照料,于是他又向公司請求補休上一年20天的探親假。事后,某化工公司對批準項某探親的20天假按事假扣發了當月工資,另20天作為超假按高于工資1倍的標準扣發了工資,同時未報銷其往返路費。項某問能否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發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并報銷探親路費?
律師答復:
根據國務院1981年3月發布的《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2條之規定“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休息待遇;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休息待遇!碧接H假的具體規定為:“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項某分配至某化工公司后,2006年就應享有探親假20天。因工作原因未休,可以放在2007年補休或合并使用。兩年給假一次的按上述規定應為45天。項某實際休假40天,加上4天路途時間合計為44天,并沒有超過法定假期。另外,《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據此,某化工公司扣發項某休假期間工資,不予報銷路費的做法是錯誤的,應予糾正,向某完全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單位補發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并報銷探親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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