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a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2月1日至1月31日。合同約定劉某月工資為1350元(當地最低工資)。工作了4個月,劉某發現單位代扣代繳社保費后實領金額830.7元,明顯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認為公司違反了法律規定。在要求公司補發無果的情況下,劉某于6月1日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補足未達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2077.2元。經仲裁委審理查明:劉某實領金額830.7元屬實,其原因是a公司扣除代扣代繳了劉某個人應當承擔的社保費519.3元造成的。據此,仲裁委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依法駁回了劉某的仲裁請求。
律師評析:《最低工資規定》第6條明確指出,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據此,最低工資標準里考慮了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這一因素。因此,最低工資標準是包含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后,勞動者實際領取的工資可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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