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書(函)無法送達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于征求意見期間在小區顯著位置公告相關情況及原因。
(三)統計業主意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對征求意見書(函)送達、回收數量以及業主意見數量進行查驗和統計。無法送達的情況單獨予以統計。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邀請小區業主,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主管部門等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查驗統計過程,也可以聘請公證機構公證查驗和統計情況。
(四)公示調價結果。物業服務企業依法根據業主意見統計情況確定是否調價。調價方案必須征得小區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并在住宅物業小區顯著位置公示最終結果,公示期應不少于30日。確定調價的,公示內容應當包括:
1、物業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執行時間;
2、業主的房號和專有部分面積,以及對調價方案的意見明細情況;
3、業主總人數、同意人數;建筑物總面積、同意人數所占建筑物面積;
4、征求意見書送達、回收的數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
5、公示截止時間;
6、物業服務企業服務電話及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電話。
公示期間,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立即復查相關資料并在2日內答復。經答復仍有異議的,業主可申請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調價資料進行查驗,并在查驗結束后5日內答復有關業主。上述復查和查驗不影響公示期的計算。
以上程序完成之后,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視小區實際情況對全部業主意見進行查驗或抽樣查驗。抽樣查驗的,業主總數在500人以下的小區,抽樣比例不少于50%;500以上(含500人)的小區,抽樣比例不少于20%。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邀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共同進行查驗。
公示期屆滿后,物業服務企業應在5日內將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報告區物業主管部門和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進行明碼標價。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妥善保存物業服務收費調價過程中的各種文字、圖像及影音資料備查,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按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并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章車輛停放收費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區域內配套停車場(位)車輛停放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主管部門制定。
改變公共部位用途用于停放車輛的,由業主大會決定,其收費標準參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收入除補償車輛停放服務費外,其余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物業服務區域車輛停放收費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物業服務區域內有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停車場、車庫、車位和經業主大會同意并符合公安、消防規定增設的停車位;
(二)對各種車輛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務,保證區域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停放標志清晰、道路暢通;
(三)停車場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配套的設施設備保持完好,公共環境衛生保持清潔;
(四)停車區域監控全覆蓋,24小時值班巡查,停放車輛發生損壞時,能提供真實影像并協助處理。
(五)有規范的服務標準并與車輛停放人簽定服務合同。
(六)車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條車輛停放收費標準應按照補償合理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
第二十三條前期物業服務期間,車輛停放收費按照規定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或前期物業超過三年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由業主大會參照規定標準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收費標準需要調整的,按本辦法第十八條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其收費:
(一)進入物業服務區域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環衛、工程救險等特種車輛;
(二)為業主提供搬家服務的車輛;
(三)子女探望父母、父母看望子女前3小時的車輛。
第四章裝修服務收費
第二十五條小區住宅裝修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主管部門制定。
(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裝修服務費其服務內容包括:在小區內設定裝修垃圾傾到站點、裝修垃圾清運、電梯包裝及使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裝修方案審查、裝修檔案管理、裝修巡查、衛生清潔及專人管理等。
(二)業主不使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的,按標準的30%收取住宅小區裝修服務費。
(三)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裝修服務費后,不得以電梯上料費和其它理由再向業主收取其它裝修方面的服務及管理費用。
(四)住宅小區業主有超大物品,電梯不可運送的,由業主自行選擇吊裝或其他方式運送,費用由業主負擔。吊裝方案需報物業服務企業協商同意。
(五)住宅小區業主、物業使用人進行房屋裝修時,應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2〕第110號)規定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物業服務企業以收取裝修保證金作為管理措施的,應與業主在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中約定裝修保證金的收取金額和使用事項,明確相關的責任。
裝修完工后,經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裝修管理協議約定進行裝修驗收。沒有造成房屋結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裝修保證金應自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給業主。
裝修過程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造成房屋結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等情況的,物業服務企業應視損壞情況主動向物業主管部門報告;裝修業主應按裝修管理服務合同(協議)及時修復,若裝修業主不能及時修復的,可按裝修管理服務合同(協議)約定使用保證金對裝修造成損壞的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修復。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修復后裝修保證金有余額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將余額款在驗收合格后的5個工作日內如數退還業主;約定的裝修保證金不足以支付修復費用的,業主應在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補齊修復費用。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結算修復費用時,應當出示修復工(料)價單。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對修復費用有爭議的,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裝修管理服務合同協議協商解決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五章電梯運行服務收費
第二十六條小區住宅電梯運行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主管部門制定。
電梯運行服務費應包括:電梯維保服務、電梯質檢、運行用電等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電梯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前期物業電梯運行服務收費按照規定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或前期物業超過三年的電梯運行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參照規定標準確定。
第六章其他服務收費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采用IC卡管理的,不得收取工本費、押金。
由于業主的原因造成IC卡丟失、損壞需要補辦的,可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補卡費。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七章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全部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體業主公布住宅小區內的服務項目和服務工作開展情況,聽取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的意見,進行滿意度測評。年度滿意度低于70%的,不得申請上調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嚴格按《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執行,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全市物業服務與收費的明碼標價工作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取物業服務費過程中嚴禁將物業費與代收的水費、電費等費用捆綁收取、價外加價。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部分專業服務事項外包給其他專業服務企業的,不得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經營管理和服務中,服務內容不達標、不規范和無資質經營的行為由物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超規定標準收費、亂收費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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