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新形勢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10月23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于正式實施。新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與2008版管理辦法相比較,組織實施方式、專家評審、審查認定程序與現行高企認定程序更為匹配,認定條件、申報材料、稅收優惠更具指向性,涉及多方面變化。具體變化如下:
一、認定條件
1.新辦法要求“企業申請認定時須工商注冊滿一年以上”。
區別:新辦法與2008版管理辦法相比明確了企業工商注冊滿一年以上是以高企申請認定時為節點。
2.新辦法要求“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
區別:新辦法規定的知識產權不包含“通過5年以上獨占許可方式”獲得的知識產權,新辦法已不認可通過獨占許可的方式獲專利為企業自主知識產權。同時,新辦法取消了對知識產權“近三年”的限制。
3.新辦法要求“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區別:與2008版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無研發人員占比要求,對科技人員的占比由2008版管理辦法的“不低于30%”降為“不低于10%”,取消了學歷要求,對科技人員的定義具體還要依據新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
4.新辦法要求“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區別:與2008版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對研究開發費用占比做了較大調整,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的企業,研發費用占比由6%降為4%。
5.新辦法要求“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區別:新辦法由原有的4個明確打分項變為“創新能力評價”,具體評價辦法還要依據新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
二、申請材料
1.新辦法規定提供“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變化:10月1日起,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新高企認定管理辦法不再明確要求提供具體證件,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2.新辦法規定提供“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變化:本條規定是由原辦法中申請材料的第三條引申而來,更加明確了以上證明材料的指向性。
3.新辦法規定提供“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
變化:本條款新增了專項鑒證報告,鑒證報告由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新辦法可能會將稅務師事務所納入中介機構范圍內。
4.新辦法規定提供“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變化:與2008版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要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根據審計要求,會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會計報表附注,即“四表一注”,比原辦法“三表”更全面。另外,新辦法還新增加了“財務情況說明書”。
5.新辦法規定提供“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變化:本條款為新加條款。11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4年第63號公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自201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將啟用該套申報表。其中,與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的報表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期間費用明細表”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
三、復審程序
新辦法與2008版管理辦法相比,去掉了原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中復審相關規定。
四、年度監理
新辦法與2008版管理辦法相比,要求“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表”。新辦法加強了過程監督管理,對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表的企業,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五、稅收優惠
新辦法與2008版管理辦法相比明確了稅收優惠時間起點,是從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另外,新辦法對因為各種原因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除此之外,新版管理辦法在財務方面還有多處變化,具體變化及解讀如下:
(一)降低研發費用的比例要求
新辦法修改認定條件中研發投入的比例,要求“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②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解讀:新辦法將“三檔”降為“兩檔”,只以2億元作為分界線,小于2億元(含)為4%,2億元以上為3%,將2億元以下的統一為4%,取消6%的比例規定,此認定條件的修改,意在鼓勵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和發展,間接降低了認定標準,對于一些成立時間不長、規模較小、研發投入有限的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好消息。
(二)申請材料中明確“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中需要提供的資料
新辦法規定提供“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中要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根據審計要求,會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會計報表附注,即“四表一注”。同時,新辦法新增“財務情況說明書”。
解讀:新辦法要求提供“四表一注”,比原辦法“三表”更全面。新增“財務情況說明書”,使得專家在評審環節對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有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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