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報材料中新增“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解讀:近幾年隨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審查力度的加大,已出現部分地市在稅務審核過程中將申報材料與當年納稅申報表核對的情況,將“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添加到申報材料里,無疑對企業會計、稅務的規范性和內在邏輯的一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在每年納稅申報時要結合自身情況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的要求,填寫納稅申報表,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如下:
1、A000000——企業基本信息情況表
該報表中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都有記載,高企申報時,相關數據應保持一致。
2、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
該報表第19行,明確要求企業填報當年研發費用總額。這對于完全依賴輔助賬進行研發費用歸集,未在管理費用科目反映研發費用的企業來講是極為不利的,主要表現在:
(1)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時,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會將企業審計報告中列示的研發費用金額與本報表第19行填列金額進行比對,如不一致,說明企業的財務核算不夠規范,無法順利得到地方推薦。
(2)專家評審、省級會簽等環節,會將納稅申報表與審計報告中相關數據比對,對于通過材料造假企圖蒙混過關的企業,這是最為有效的審核手段之一。
3、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
該報表是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稅率優惠的備案信息,包括人員信息、高新技術產品收入信息、研發費用信息。對于企業來講,需要認真填列,尤其要保證填報的所有信息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要求,避免本報表與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信息不一致的情況出現。
新辦法中的這項新規定,將迫使企業規范財務核算,重視研發費用的帳內核算工作,只有這樣,才能順利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
(四)增加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要求
新辦法與2008版管理辦法相比,要求“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表”。新辦法加強了過程監督管理,對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表的企業,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解讀:2008版管理辦法沒有明確要求高新技術企業按年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中進行備案,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發布國稅函【2009】203號文中第五條和《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指南(試行)》中第三章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但該要求未在原管理辦法中體現。
新辦法將高新技術企業年度備案列為法定義務,使得管理辦法更加完善,實現了備案的“有法可依”。在具體備案的內容上基本與203號文和《山東省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指南(試行)》保持一致,但是表述予以簡化,具體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五)新增取消高企資格的條件,對不符合高企資格的企業追繳稅款
新辦法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二)有嚴重偷、騙稅行為的;(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四)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的,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較2008版管理辦法,新增第(四)條“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的,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解讀:在2008版管理辦法下,相關部門后續出臺了《關于高新技術企業更名和復審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火字[2011]123號),以規范明確有關高新更名處理事項,新辦法規定對于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企業應按照新辦法的要求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年度發展情況表,加大了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監管力度,明確了取消高企資格后追繳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時間。
綜上所述,新辦法在對認定條件降低的基礎上加大了審核力度,對具有創新能力但規模較小、研發投入有限的企業提供了支持,也對規范高企財務核算,完善高企申報、備案流程提供了更為全面的依據,由此可見,企業研發活動能否合理規范的核算,將決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的成敗。
以上解讀只是基于現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作出的解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出臺后,政和科技將于第一時間做進一步深入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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