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政策,陜西省電動車補貼詳細政策
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級各有關部門、各相關企業: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優惠政策的通知》(市政發〔2014〕32號)精神,現將《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項目驗收及補貼資金申請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0月26日
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項目驗收及補貼資金申請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大力培育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示范應用,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依據《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優惠政策》(市政發[2014]32號)文件精神,在充電設施建成投用、驗收合格后,落實對充電設施建設投資(不含征地費用)30%的財政補貼,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充電設施,是指符合國家標準和設計規范要求的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建設主要包括:充電設備、電源設備、電纜等相關電氣設備及材料;電網接入等配電工程;電纜溝、配電室、維修間、辦公室、門衛及司機休息室、衛生間、場地平整硬化綠化、雨棚、圍墻、給排水等土建工程;管線鋪設、設備安裝工程;后臺計費及管理系統、安防監控系統、消防、照明設施;其它內容等。
第三條驗收項目為在西安市轄區范圍內登記備案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主要包括經營性投資建設項目、單位內部自用投資建設項目、租賃服務投資建設項目等。(個人自有車位自建充電設施除外)
第四條充電設施按照對外經營和單位自用兩種應用類型組織驗收,對外經營的充電設施須包含充電計費并支持
“長安通”消費功能、充電設施后臺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功能、支持移動終端充電設施查詢功能;單位自用的充電設施視情況自主選擇上述功能。
第五條申請驗收的項目,充電樁建設數量不少于5個,建設用地規模不少于150平方米,房屋建筑與充電設施相關,應面積合理,符合充電站運營需求。
第六條申請項目驗收的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屬地發改部門的備案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2.新征地建設充電站,提供規劃、用地等有關部門的建設許可批復文件復印件;現有停車場站改建、加裝充電設施提供場地租賃協議復印件;在自有土地建設充電設施的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3.項目建設方案。
4.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工程建設委托合同、其他相關材料等,單位自建的充電設施提供相應票據。
5.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竣工決算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充電基礎設施投資清單,電力增容、配電、充電、換電、監控、計費、通訊設備、土建工程等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第三方中介機構由項目單位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中自行選擇(見附件4)。
第七條項目驗收申報、補貼資金發放程序
(一)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填寫充電設施建設驗收申請表(見附件1),連同以上材料提交至項目所屬區(縣)發改部門。
(二)項目所屬區(縣)發改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完整性進行初審,在7個工作日內將初審后的材料報送至市發改委。
(三)市發改委對資料進行復核后,根據項目報送情況,組織市財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及技術專家等,組成驗收小組,每個季度進行一次評審驗收,依據充電設施建設驗收標準(見附件2),出具項目驗收證明。
(四)市發改委根據項目驗收合格情況,制定補助資金計劃并提交至市財政局。
(五)市財政局確認后將補助資金計劃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進行5個工作日公示。
(六)公示結束無異議的由市財政局按照補助資金計劃,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
第八條項目驗收按規定流程進行(見附件3),驗收所需提交的資料一式四份,分別由項目所屬地發改部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留存。
第九條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提供的產品與服務負責。凡充電設施建設與申報材料不符,提供虛假信息的,以及質量、售后保障等未達到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申請單位給予追繳補貼資金和依法追究責任等處理。
第十條鑒于國家尚未出臺充電設施消防標準,本細則暫不涉及消防批復文件。
第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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