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戶有買房落戶,新生兒落戶,人才落戶等。商品房住宅房都可以辦理戶口。新生兒須父母一方戶籍在本地才可以辦理落戶手續。人才落戶得滿足大專畢業兩年內,本科以上學歷40歲以下的條件才能落戶。以下是整理的落戶條件及落戶買房補貼政策,僅供參考。
根據《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房地產去庫存工作的實施意見》(丹政辦發〔2016〕15號),為落實丹東市吸引高端人才購房優惠政策,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基本條件
第 一 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高端人才,可按照本實施辦法在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時,申請購房補貼。
(一)海外回丹來丹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與丹東域內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合作協議(或合同)或注冊創辦(含聯辦)企業人員。其中,與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合作協議(或合同)或注冊創辦(含聯辦)企業的時間需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年底期間且有效時間為兩年(含兩年)以上;
(二)丹東域外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與丹東域內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合作協議(或合同)或注冊創辦(含聯辦)企業人員。其中,與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合作協議(或合同)或注冊創辦(含聯辦)企業的時間需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年底期間且有效時間為兩年(含兩年)以上。
第 二 條 申請享受高端人才購房補貼的申報主體為上述高端人才個人,其所在企事業單位負有連帶責任。配偶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視為同一申請人。
第 三 條 存在下列任一情況的人員,不享受本辦法所指購房優惠政策。
(一)近三年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申請人屬于創辦(含聯辦)企業的,其所在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施以處罰未執行完畢,以及有欠稅、惡意欠薪、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偽造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第二章 實施單位及分工
第 四 條 本辦法由丹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才辦”)、丹東市房地產去庫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經濟區人才辦和市直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行政職權和工作職責,對申請人和其所在企事業單位的申報行為及所報材料進行審核和必要的資信情況調查。其中,各縣(市)區、經濟區人才辦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市住建委(房產)負責對申請人的購房情況進行審核認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申請人的學歷、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勞動合同、任職證明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核、認證和認定;市科技局、市科協等單位負責對域外高端人才與丹東域內企事業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進行審核認定;市工商局負責對申請人所在企業和所創辦(含聯辦)企業的注冊、投資、遵紀守法及個人持股等情況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認定;市公安局負責對申請人的身份證、違法犯罪記錄等個人證明文件進行審核認定。
第三章 申請
第 五 條 申請人需填寫《丹東市吸引高端人才購房補貼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并加蓋單位公章(或簽名),向各縣(市)區、經濟區人才辦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其中海外歸國人員需提供權威認證機構出具的學歷認證材料,或其它能證明學習、工作經歷的證明文件;
(二)專業技術職務證件;
(三)與丹東域內企事業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合作協議(或合同);
(四)所創辦企業營業執照,聯辦企業需提供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
(五)身份證或護照,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六)其它需要的證明材料。
以上各證明材料,需提交經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加蓋公章(或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四章 審核與審批
第 六 條 各縣(市)區、經濟區人才辦受理申請并做好登記,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對于初審合格的申請人資料,整理后形成初審意見、填寫《×××縣(市)區申請享受高端人才購房補貼人員匯總表》并加蓋縣(市)區委組織部公章,集中報送市人才辦,由市人才辦按職責分工移交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復審和認定。
第 七 條 相關職能部門在收到申請人資料后,對相關內容進行認真審核,并出具書面認定(或說明)材料、加蓋審核單位公章。審核完成后,將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資料返還市人才辦。
第 八 條 市人才辦根據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核意見,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匯總整理。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相關領導審批;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并返還提交的全部資料。
第五章 執行
第 九 條 本辦法所指的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有效時間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年底。本辦法規定的高端人才在此有效時間以后購買住房的補貼政策,隨市政府相關政策的調整而調整和明確。
第 十 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先由市住建委(房產)負責對申請人的已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房款發票、稅收收據、銀行進帳單及貸款證明等購房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后,再由申請人將審核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提交各縣(市)區、經濟區人才辦申請購房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 申請人享受的購房補貼款原則上從丹東市人才開發資金中列支,在人才開發資金未確定前暫由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列支,直接支付給符合申請條件的個人。補貼款按照相應比例分三次支付,支付時間及比例為:首次支付時間為通過審核后的一個月內,支付比例為補貼總額的50%;第二次為次年年底,支付比例為補貼總額的30%;第三次為再次年年底,支付比例為補貼總額的20%。
第十二條 享受購房補貼資金所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權人只能是申請人本人,且每人只能享受一處住房的補貼政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而領取購房補貼的,申請人必須一次性全額退還市人才開發資金(或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支付的購房補貼款,并按照已發放補貼金額的10%繳納違約金。
第十四條 高端人才享受購房優惠政策實施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原則,社會各界對有關部門、個人相關工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人才辦或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五條 公安、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對高端人才享受購房優惠政策實施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對于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購房補貼款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除追回所騙取的購房補貼款及非法所得外,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人才辦、市房地產去庫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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