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戶有買房落戶,新生兒落戶,人才落戶等。商品房住宅房都可以辦理戶口。新生兒須父母一方戶籍在本地才可以辦理落戶手續。人才落戶得滿足大專畢業兩年內,本科以上學歷40歲以下的條件才能落戶。以下是整理的落戶條件及落戶買房補貼政策,僅供參考。
第一條為落實我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根據《關于落實“5+22”人才政策的幾個具體問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解決高層次人才、城市發展緊缺人才、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的住房保障,適用本細則。本地新晉的院士、國家“”杰出人才等尖端人才,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保障方式和補貼標準:
(一)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采取發放安家費方式,標準為尖端人才500萬元,領軍人才260萬元,高端人才120萬元,青年才俊30萬元,按照60%、20%、20%的比例分3年發放。高層次人才須履行勞動(聘用)合同滿3年,不滿3年的,從解除合同之日起停發剩余安家費。
(二)城市發展緊缺人才、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住房保障采取發放租房補貼或購房補貼方式,租房補貼按照城市發展緊缺人才每月3000元、博士每月2500元、碩士每月1500元、本科每月1000元的標準分季度發放,保障期3年;購房補貼針對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上述人員,標準為城市發展緊缺人才12萬元、博士10萬元、碩士6萬元、本科生4萬元,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發放。所購房屋所有權人為2人(含)以上且均符合保障條件的,可按符合條件人才中最高標準保障1人。對保障期內不再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標準的,停發補貼。
(三)享受租房補貼期間在連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可申請轉為購房補貼,購房補貼金額應扣除已領取的租房補貼額度。租房補貼、購房補貼(含租房轉購房補貼)不能重復享受,兩種補貼累計發放時間不超過3年。
第四條申請人才住房保障的條件:
(一)高層次人才申請安家費應符合以下條件:
1.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高層次人才并出具認定意見;
2.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3年(含)以上勞動(聘用)合同;
3.用人單位出具同意發放安家費意見。
(二)城市發展緊缺人才申請租房補貼和購房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1.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城市發展緊缺人才并出具認定意見;
2.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3年(含)以上勞動(聘用)合同;
3.申請人在單位所在地區(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高新園區視同一個地區)沒有產權住房(含公寓);
4.用人單位出具同意發放補貼意見。申請購房補貼,需經資格認定后購房,方可享受購房補貼。購房時間以首套商品住房(含公寓,下同)買賣合同備案時間為準,補貼發放時間以取得房屋產權證時間為準(下同)。
(三)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申請租房補貼和購房補貼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2018年1月1日以后畢業且申請之日距畢業未滿5年的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
2.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提供自主創業的相關憑證;
3.申請之日前,已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
4.申請人在單位所在地區(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和高新園區視同一個地區)沒有產權住房(含公寓);
5.用人單位出具同意發放補貼意見。
第五條資格認定和補貼發放: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高層次人才和城市發展緊缺人才的資格認定,由用人單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意見,申請資金并為高層次人才和城市發展緊缺人才發放安家費和補貼。
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資格認定、補貼審核發放
采取屬地化原則。本人或用人單位持相關要件向用人單位所在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的學歷、勞動合同(或自主創業的相關憑證)、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意見等情況進行認定,并將最終認定合格名單及申請人基本信息等一并匯總轉送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住房查驗。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最終住房查驗合格的人才情況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報住房保障計劃指標。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全市人才資金安排,確定該區市縣(開放先導區)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住房保障計劃指標。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下達計劃有序實施保障。租房補貼由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發放,每季度發放補貼前,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須重新復核人才資格。購房補貼由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及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不動產登記部門組織發放,每年發放補貼前,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須重新復核人才資格。
第六條高層次人才安家費全部由市財政承擔;城市發展緊缺人才、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的租房和購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75%,用人單位所在區市縣(開放先導區)財政承擔25%。
對于高層次人才和城市發展緊缺人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編制年度人才數量計劃,并在每年9月底前交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人才數量計劃測算資金需求并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轉市財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對于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補貼資金由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財政先行墊付。年底前,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發放補貼金額、人才名單等相關信息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匯總并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轉市財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對數據準確性負責。
第七條區市縣(開放先導區)是本地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和責任主體,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全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引進人才進行動態管理,避免出現同一人才在本市不同區域重復享受人才住房保障等情況。用人單位要嚴格履行人才住房保障申請、監督等責任,對人才離職、離連等情況及時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新認定,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書面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各區市縣(開放先導區)引進人才的住房情況進行及時查驗,并核對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條件的停發補貼。
第八條根據人才公寓房源信息和數量,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計劃指標將其分配給區市縣(開放先導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序安置。政府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租金仍執行差額收取方式,即租住人才公寓的人才,繳納公租房市場租金與人才補貼標準租金的差額,如人才補貼標準租金高于公租房市場租金,不再發放剩余部分的人才補貼標準租金。
第九條本細則出臺前,按照原辦法認定和在保的高層次人才、城市發展緊缺人才、新就業或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本著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按原補貼標準繼續發放。
第十條本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和具體組織實施,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責任主體部門事前事后須向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第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文件,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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