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戶有買房落戶,新生兒落戶,人才落戶等。商品房住宅房都可以辦理戶口。新生兒須父母一方戶籍在本地才可以辦理落戶手續。人才落戶得滿足大專畢業兩年內,本科以上學歷40歲以下的條件才能落戶。以下是整理的落戶條件及落戶買房補貼政策,僅供參考。
日前,《滄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出臺,滄州將全面放開城鎮遷移落戶條件,有條件地限制城鎮人口遷往農村落戶,取消按戶口性質劃分的農業、非農業戶口統計……努力到2020年,實現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全市城鎮化率力爭達到56%,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達到45%左右。
3方面放開城鎮遷移落戶條件
(一)全面放開滄州市市區及所轄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鎮和其它建制鎮落戶限制。在滄州市市區、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 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合法穩定住所包括滿足居住生活條件并實際居住的自購房、合法自建房和借 住房,政府、單位授權個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單位公產房,租賃房屋。
(二)放寬投靠類落戶條件。具有滄州市市區、縣級市市區及下轄建制鎮、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戶籍的人員,其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在其戶籍所在地辦理落戶。
(三)放開人才落戶限制。具有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或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企業需要的技術工人,可以在滄州市市區、縣級市市區及下轄建制鎮、縣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申請辦理落戶。
城鎮人口遷往農村落戶不容易
遷入農村人員需以合法固定住所且常年在農村居住生活,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為基本落戶條件。
(一)直系親屬投靠、離婚回原籍人員可按規定將戶口遷入農村落戶。
(二)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復員軍人、大中院校(含技校)畢業生,可按規定將戶口遷入原遷出地落戶。
“直系親屬”指夫妻、父母、未到達法定婚齡的子女。
“固定住所”指申請人通過各種合法渠道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住房。對取得房產證的住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證的合法自建房,憑房產證或宅基地使用證及相關材料申請戶口遷入;對取得長期使用權的自建房,憑村委會證明、社區民警入住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申請戶口遷入。
取消農業、非農業之分
(一)改革公安人口統計制度。按照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統計制度。取消按戶口性質劃分的農業、非農業戶口統計,按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建立與統計部門統計口徑一致的人口統計制度,戶籍在城鎮的統計為城鎮戶籍人 口,戶籍在其他區域的統計為農村戶籍人口,準確、客觀地體現戶籍人口城鎮化水平。
(二)創立社區公共戶口。在城鎮以派出所為單位,在 具有歸屬居委會的實體地址上,設立社區公共戶口。對在本轄區內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賃房屋及尚未確定歸屬居委會、門牌號的固定住所居住,但無法在實際 居住地址落戶的遷入人員,可以在社區公共戶口落戶。在社區公共戶口落戶的人員與其他城鎮戶籍人口享有同等權益。
(三)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唯一標識的省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將戶籍人口、暫住人口全部納入登記管理范圍。依托省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定期提供人口統 計分析數據,服務政府決策。建立健全戶口遷移、戶口登記管理等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戶籍管理工作,為人口遷移提供高效服務。
(四)改革居住證制度。進一步規范居住證的辦理范圍,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滄州市市區居住六個月以上的,可以辦理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 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積極推動建立與居住證相關的公共服務提供制度,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 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
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一)積極推進土地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二)加快推進城中村居民市民化。
(三)做好社會保險和相關政策的銜接工作。
(四)提高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供給能力。
(五)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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