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戶有買房落戶,新生兒落戶,人才落戶等。商品房住宅房都可以辦理戶口。新生兒須父母一方戶籍在本地才可以辦理落戶手續。人才落戶得滿足大專畢業兩年內,本科以上學歷40歲以下的條件才能落戶。以下是整理的落戶條件及落戶買房補貼政策,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略,進一步完善優化人才政策,營造良好的引才聚才留才環境,做好人才安居保障工作,根據省委、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對象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引進到龍巖工作的以下人才:
一類人才:國家級重大人才計劃專家(青年項目除外),國家“”專家(青年拔尖人才項目除外),獎勵計劃專家(“”稱號獲得者),福建省引才“”特級人才項目入選者,福建省引進高層次A類人才。
二類人才:國家級重大人才計劃青年項目,國家“”青年拔尖人才項目專家,獎勵計劃專家(“青年”稱號獲得者),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國家青年科技獎獲得者,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劃”人選,科技部(國家外國專家局)“高端外國專家引進計劃”人選,中國科學院“”入選者,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福建省引才“”人才(團隊僅面向帶頭人),福建省引才臺灣高層次人才“”人才,福建省產業領軍團隊(團隊帶頭人),海西產業人才高地領軍人才,福建省引進高層次B類人才和福建省引進臺灣高層次人才(根據年薪條款認定的人才,僅在“一企一策”企業工作的方可享受該政策)。
三類人才: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人選,教育部“國培計劃中小學名校長領航工程”入選者,福建省外專人選,福建省特支人才“雙百計劃”人選,百千萬人才工程省級人選,福建省高端外國專家團隊引進計劃人選(團隊帶頭人),福建省青年外國專家引進計劃,福建青年科技獎獲得者,福建省優秀科技工作者,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福建省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福建省衛生系統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福建省省高校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養“三項計劃”領軍人才,閩江學者獎勵計劃,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師,福建省中小學教學名師、名校長,福建省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海西創業英才,福建省引進高層次C類人才(根據年薪條款認定的人才,僅在“一企一策”企業工作的方可享受該政策)。
四類人才: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全日制碩士、博士畢業生,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全日制博士畢業生。
國家級重大人才計劃專家、國家“”專家、福建省引才“”人才,福建省引進高層次ABC類人才可追溯至2016年8月,其他各類人才均不溯及既往。
第三條 人才需受聘于總部在巖注冊的非公有制企業、社會組織及混合所有制企業,市、縣(區)屬國有企業,在巖事業單位(包括醫院、學校、科研院所)。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省、市兩級引進生,不享受該政策補助。
第四條 人才需全職在龍巖工作,每年在巖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一類人才可適當放寬時間要求)。
第三章 住房保障方式與標準
第五條 住房保障方式分為人才房配售、購房補助和租房補貼。
(一)人才房配售
1.選址教育、衛生、公交、市政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齊全的優質地段集中建設人才小區。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會同人才集團做好人才小區選址工作;由人才集團負責建設人才小區,建成后適時配售給引進人才。
2.根據引進人才實際需求及人才房配售規模,在現有安置小區中選取部分優質房源,按成本價出售給人才集團,再由人才集團適時配售給引進人才。
3.根據引進人才需求,在有條件的新建商品房小區中配建人才公寓。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在住宅用地土地出讓前征求人才集團意見,明確新建商品房小區中配建人才公寓的具體要求,需配建人才公寓的地塊在土地出讓公告及合同中明確人才公寓配建規模及建設標準(具體指房屋套數、每套面積<100m2左右>、戶型及位置等)。龍巖中心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項目建設方案時,邀請人才集團一同參會。配建人才公寓建成后,開發商須將該部分房產無償移交給人才集團(即產權登記至人才集團名下),由人才集團簡易裝修后配售給引進人才。
人才房配售的產權和房屋使用權歸人才個人所有;工作未滿7年的人才,須根據實際工作年限按比例補繳購房款優惠額度。
(二)購房補助
購房補助是指引進人才以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義在本市購買持有普通商品房后,市、縣(市、區)人才專項經費給予一定額度的貨幣化補助,補助金額逐年發放。
(三)租房補貼
租房補貼是指引進人才在本市租用住房時,市、縣(市、區)人才專項經費給予一定額度的貨幣化補助,補助金額逐年發放。
引進人才可申請人才房配售、購房補助或租房補貼中一種形式。獲批租房補貼的人才,在享受租房補貼期間可轉申請人才房配售或購房補助,但須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補貼總額。
第六條 住房保障標準根據人才層次進行分類,具體標準如下:
一類人才:人才房配售優惠150萬元;購房補助額度100萬元;租房補貼每人每月7000元,最長發放期限7年。
二類人才:人才房配售優惠60萬元;購房補助額度42萬元;租房補貼每人每月3000元,最長發放期限7年。
三類人才:人才房配售優惠40萬元;購房補助額度28萬元;租房補貼每人每月2000元,最長發放期限7年。
四類人才:人才房配售優惠25萬元;購房補助額度18萬元;租房補貼每人每月1300元,最長發放期限7年。
上述補貼兌現時,應扣除人才本人已享受的市、縣(市、區)人才補助,按照“就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實施。人才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期間發生人才層次升級的,在扣除已享受補助額度后按新標準予以發放。
第七條 在巖新落地創業項目的省引進高層次ABC類創業人才,通過項目評審后分別可獲得市、縣(市、區)人才專項經費給予的創業項目補助。創業人才獲得項目補助后,不再重復享受人才房配售、購房補助、租房補貼政策。
第四章 申辦程序
第八條 申請。人才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本人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戶口本(已婚的另提供結婚證)、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在巖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有效購房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夫妻雙方均符合條件,可重復享受。
第九條 受理。用人單位受理個人申請,并負責核查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核查無誤擬同意上報的,由單位填寫《龍巖市引進高層次人才住房補貼申請表》并上報市人社局人才服務窗口。
第十條 審核。人才服務窗口收到上報材料后,由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報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研究審核。
第十一條 公示。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后,由人才集團公示人選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人才集團組織安排人才房配售、發放購房補助或租房補貼。
第五章 組織保障
第十二條 建立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包括市委人才辦,市發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財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稅務局,人才集團以及相關部門),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辦公室設在市委人才辦,由市委人才辦負責,適時動議召開聯席會議,研究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牽頭制定《龍巖人才公寓配售管理實施辦法》,人才集團負責具體實施,確保將房屋產權轉移登記至相應引進人才名下。房屋產權轉讓給人才后,納入小區物業統一管理,享有與同小區其他商品房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屬事業單位引進人才的人才房配售、購房補助和租房補貼由同級人才專項經費全額承擔;企業單位引進人才的人才房配售、購房補助和租房補貼以及創業人才的項目補助由市、縣(市、區)兩級人才專項經費各按50%比例分別承擔。
第十五條 在本辦法適用對象之外的人才,報經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聯席會議研究批準后,可參照相應人才層次給予住房保障。頂尖人才(如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學院院士)住房補助政策通過“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 人才集團聯合用人單位定期檢查人才在崗情況,人才在巖工作未滿7年的,由用人單位按年限退回相關補助,因公死亡的除外。
第十七條 人才房配售、購房補助或租房補貼的分配與管理按照政務公開制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申報對象及用人單位應提交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發現弄虛作假騙取人才房配售、購房補助或租房補貼等違反有關規定情形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回已發放的補貼并退回人才集團,同時取消用人單位申報資格3年。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人才辦承擔,我市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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