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98天的基礎上增加產假60天;參加孕前檢查的,增加產假10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20天。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周歲前,所在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
一、延安市生育保險報銷對象:有參保延安市生育保險,且按規定享受產假的女職工。
二、延安市生育保險報銷多少:
(1)生育津貼=用人單位當月的人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
①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②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例如,延安某企業當月的人均工資是5000元,女職工共休90天產假,則該職工的生育津貼補貼金額=(5000÷30天)×90天產假=15000元。
(2)生育醫療費報銷
①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②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上年度市職工月均工資×25%
注.正常生產或滿7個月以上流產者才享有此項補助,延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是5660元,假設某女子合法順產一名幼兒,則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5660×25%≈1415元。
(4)一次性補貼:若女職工是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注.上述(1)-(4)項都屬于生育保險保障范圍,可疊加領取。
三、延安市生育保險一般規定:
(1)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和相關補助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業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2)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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