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一、寶雞產假規定
寶雞產假和以前一樣,法定是98天,若參加孕前檢查,增加10天,陜西省政府補充意見大手一揮表示再增加60天。于是:98+10+60+15(剖腹產)=183天。(多胞胎,多一個寶寶,增加15天假期!)
陜西省女職工的產假天數是由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的基礎產假及《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額外增加產假組成:
1、基礎產假: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由上述規定可知,一般來說,產假最基礎的是98天,如果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流產產假: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額外增加的產假:根據《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
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周歲前,所在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所在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綜上可知,一般來說,陜西省的婦女,可享受的產假天數=國家基礎產假98天+陜西額外增加產假60天=158天。
二、寶雞產假生育津貼及最新規定一覽
1、2016年新修訂的《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了六十天產假后,城鎮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仍執行法定產假98天。
2、妊娠32周(含32周)以上生產或不滿32周早產的,按98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3、對第一胎生育的,在享受98天生育生活津貼的基礎上,還可按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實行晚育的,增加15天生育生活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難產的,增加15天生育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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