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城市養犬行為,維護犬只飼養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犬只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是最新孝感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2024年孝感養犬管理條例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孝感養犬管理條例,僅供參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孝感市犬類的飼養、經營、服務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孝感市包括主城區、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成區、市空經濟區建成區。軍隊和警犬、動物園等特種犬、科研實驗犬以及盲人、重度殘疾人飼養的輔助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孝感市養犬實行強制免疫和登記管理制度。孝感市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
第四條孝南區人民政府、市三區管委會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工作,建立孝感市養犬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從財政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養犬登記、犬只無害化處理、無主犬和流浪犬收容、狂犬病處置等工作。
第五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孝感市養犬管理工作:
(一)市城管部門負責建立養管協調機制;組織養犬登記;收容、轉移流浪犬和其他無主犬;依法查處養犬管理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2)公安機關負責捕殺狂犬病,查處犬吠擾民、縱犬傷人、飼養烈性犬、攜犬出戶不拴犬等違法行為。
(三)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犬只強制免疫、檢疫和疫情處理,發放犬只免疫證明,監督管理病死犬無害化處理;負責犬類收容所的建設和管理以及犬類診療機構的審查和許可。
(4)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宣傳教育,人用狂犬病等疫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和接種,病人的診治。
(五)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社區內的養犬管理。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城管部門、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相關工作。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業主委員會負責本社區、物業小區養犬的自治管理,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勸阻居民區非法養犬,依法調解因養犬引發的糾紛,協助城管部門對轄區內居民進行養犬登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區域內養犬行為的監督管理,及時勸阻和舉報非法養犬行為。
第七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站等新聞媒體和有關動物保護組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鼓勵動物保護組織和養犬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規范文明養犬行為。
第八條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養犬,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損壞公共設施。
第九條孝感市實行犬類狂犬病強制免疫。養犬人應當履行犬類疾病強制免疫義務,并按照農業農村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實施大規模免疫的機構應當為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加貼免疫標簽。
第十條養犬人應當對犬只進行登記。養犬登記遵循便民原則,城管部門可委托居(村)委會、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養犬人居住的指定區域進行養犬登記,并為已進行狂犬病免疫的犬只發放登記證(養犬許可證)。養犬登記應當載明下列信息:養犬人的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犬種、犬齡和主要身體特征;狗的免疫和檢疫。
第十一條禁止犬只進入下列場所和區域:
(一)火車站、汽車站、機場、客運站以及除出租車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車室;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教育醫療單位;
(三)公共浴場、旅游景點;
(四)展覽館、博物館、圖書館、體育場館、影劇院、游樂場等場所;
(五)集貿市場、商場、超市等經營場所;
(六)機關、單位辦公區、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區域。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管理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允許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場所和區域,應當在入口處設置明顯的禁止大型犬進入標志,并提供犬只臨時存放設施。盲人導盲犬或者肢體殘疾人輔助犬不受禁止攜帶成年人的場所和區域的限制。
第十二條養犬人應當遵守下列基本行為準則:
(一)與大家庭外出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犬只系狗牌,由一捆狗鏈(繩)牽著,主動避讓他人和車輛;
(二)攜犬乘坐住宅區公共電梯,必須為犬戴上口套或者將犬放入犬籠(袋)內;
(三)及時有效制止犬吠、追逐等妨礙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乘坐小型出租車攜帶犬只必須征得駕駛員同意,并為犬只戴上口套或者將犬只放入犬籠(袋)內;
(五)養犬出戶,必須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室外犬只排泄物;
(六)按規定為犬只接種疫苗;
(七)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八)放棄飼養且無人接收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所。
(9)禁止自行處理犬只尸體。犬只死亡的,應當將犬只尸體送至有資質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養犬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養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犬只傷害的人送至醫療機構救治,并墊付醫療費用。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置。
第十四條從事犬只飼養、診斷、治療、管理和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疑似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隔離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從事犬類養殖、銷售、犬類診療或者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許可。養犬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和影響環境衛生。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發現無主犬或者流浪犬,可以將犬只送交犬類收容所或者通知城管部門處理。養狗人可以把被遺棄的狗送到機構。養犬機構應當為遺棄犬、無主犬、流浪犬建立接收檔案。犬類收容所可以將遺棄犬、無主犬、流浪犬交由自愿認領的犬主收養,并告知城管部門。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負責養犬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有權機關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一)未及時處理非法養犬舉報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犬只收容的;
(三)未及時組織捕殺狂犬病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
《條例》規定,個人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材料;
(二)。ň樱┧嚓P材料;
(三)犬只免疫證;
(四)盲人飼養導盲犬、肢體重殘的殘疾人飼養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殘疾人證等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單位申請養犬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單位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身份材料;(二)管理、飼養犬只人員的名單;(三)單位養犬管理制度以及專門場所、安全設施材料;(四)犬只免疫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飼養人驅使動物咬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相應治安處罰。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狗狗咬人的事件,一般來說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處理,一般是由狗狗的主人來進行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如果雙方產生了糾紛,對方報警的話,有可能會被治安管理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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