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職業師范學院
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關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4號)、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深入貫徹實施“陽光招生”,規范招生行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全稱為廣西職業師范學院,英文名稱為GuangXi Vocational Normal University,國標代碼為14684。
學校注冊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大學東路105號(郵政編碼:530007)。
學校網址:http://www.gxvnu.edu.cn。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教育部 2019 年批準設立的公辦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為廣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面向廣西招生。
學校辦學層次為:本科、專科(高職)。
第四條 凡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錄取具有廣西職業師范學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德、智、體考核合格,符合我校本科、?疲ǜ呗殻┥囵B方案和培養目標要求的,達到畢業要求者,準予畢業并頒發全國承認的廣西職業師范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疲ǜ呗殻┊厴I生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廣西職業師范學院學士學位并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于廣西職業師范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疲ǜ呗殻┱猩ぷ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ㄗ灾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學校招生規定、招生章程、實施細則,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學校制定的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招生考試和錄取工作,開展招生工作的改革和研究。
通訊地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大學東路105號。
郵編:530007。
聯系電話:0771-3248093。
電子信箱:gxzsyzsb@163.com。
招生網址:http://www2.jgy.gx.cn/jwcs。
第八條 學校設立招生監察辦公室(監察辦公室設在校紀委監察室),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
第九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統籌考慮生源數量、生源質量、人才需求、畢業生就業等因素,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編制年度招生計劃。學校按照規定時間報送到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并通過其官方招生刊物、學校網站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于社會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基礎學科或就業形勢好但報考人數少的專業,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的專業,學?烧{整其招生計劃,對其采取減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辦法。
第十一條 學校的錄取原則是: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全面衡量,遵循志愿,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考生所在。ㄗ灾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投檔比例調閱考生檔案。
第十三條學校執行考生所在。ㄗ灾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關于志愿投檔模式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學校原則上按照調檔范圍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同時根據考生專業志愿和專業相關科目成績確定錄取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沒有分數級差。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學校根據各專業的錄取情況、考生成績情況,對服從調劑的考生,調劑到其他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學校認可考生所在。ㄗ灾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加分或降分的規定。
第十六條學校無男女生招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職直升本科的錄取原則
我校2020年在廣西區內對口自主招收中等職業學校優秀畢業生。具體招收條件、招生專業、招生計劃、錄取原則等內容將在我校的招生網上另行發布。
第四章 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入學時必須按學校規定的繳費方式、時間繳納學雜費。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國家、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部門有關收費文件規定。
第五章 資助體系
第二十條 為了確保每一個誠信而又勤奮的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學校開辟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綠色通道”,建立了包括“獎、貸、助、補、減、免”多渠道的資助體系,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克服困難,順利完成學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凡與本章程有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有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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