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準。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 應予退學的;
(五)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退 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本?茖W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辦理。
第六節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由學校規定。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三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廣西師范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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