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高考分數線暫未公布,小編為大家整理廣西歷年來的高考分數,考生可參考往年錄取分數線預測高考分數線,大學高考網將在第一時間公布高考分數線。
廣西高考歷年錄取分數線
廣西高考報名考生須知
1.所有參加高校招生錄取的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考報名
按教育部規定,高考報名是進行學籍電子注冊的必要程序。所有參加高校招生錄取的考生都必須參加高考報名,包括普通高考全國統考,退役士兵專升本,本科對口中職自主招生,高職對口中職自主招生,高職院校單獨招生,保送生,特殊教育(殘障生),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單招,高水平運動員(免普通高考統考部分),職教師資班,煤炭企業優秀青年等,否則,將因信息不全而無法進行學籍電子注冊。
2.報名普通高考統考的考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4)出生后首次戶口登記在我區,且高考報名時戶口仍在我區。
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移人員(以下簡稱外來人員)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統考報名,依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升學考試意見的通知》(政辦發〔2012〕330號),以及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廳《關于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和外省戶籍學籍遷入人員在廣西參加普通高考的實施細則》(桂招考委〔2013〕32號)的規定執行。其中“外來人員隨父親或母親軍轉安置、工作調動(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員工作調動)等正常遷入廣西的,不受學籍、戶籍條件的限制,可在廣西參加普通高考”,所說的“不受學籍、戶籍條件的限制”特指不受學籍、戶籍遷入的年限限制,但在高考報名時考生的學籍、戶籍必須已遷入我區。
在廣西定居的外國僑民符合報考條件的,需持有自治區公安機關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
3.報名高職單招的考生只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4)3月15日前戶籍、學籍已遷入我區。
4.報名高職對口中職自主招生的考生只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身體健康;
(3)具有我區常住戶口,且高考報名截止之日前取得中職學校畢業證的,不受本人戶籍遷入年限以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工作、住所及年限的限制。屬區內中職學校應屆畢業生或區內中職學校2年級在校生且實際就讀的,不受戶籍地以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工作、住所和年限的限制。
5.考生須注意以下報名時間節點,逾期不再受理
普通高考報名工作于10月下旬開始。
(1)統考報名。普通高考全國統考(以下簡稱普通高考統考)報名分兩段進行,需加試全區體育高考(含體育類專業全區統一考試和體育競賽優勝者統一測試)或藝術專業統考的考生的報名截止時間為11月10日;其他普通高考統考考生的報名截止時間為11月19日。
(2)年度退役士兵報名。退役的士兵參加普通高考統考、退役的士兵專升本報名截止時間為1月21日。
(3)其他分類考試報名。本科對口中職自主招生,高職對口中職自主招生,高職院校單獨招生,保送生,特殊教育(殘障生),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單獨招生,高水平運動員(免普通高考統考部分),職教師資班,煤炭企業優秀青年等不需要參加普通高考統考的招考形式,其報名截止時間為3月15日。
6.考生報名地點
原則上在常住戶口所在的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設置的報名站報名;符合報考條件而戶口未遷入我區的外來人員在學籍所在地的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設置的報名站報名。
符合報考條件的在校學生,如果就讀學校是所在市、縣招生辦公室(考試院)設置的報名站,可在就讀學校報名。
7.考生報名時需勾選統考選考科目選項
報名參加普通高考統考的考生必須選擇選考科目,“3+文科綜合”或者“3+理科綜合”,二者不能兼報。具有高職對口中職自主招生、保送生及其他單招生資格并且擬不參加6月份普通高考統考的考生,應選擇“未報考”(“0”);中等職業學校2年級在校生只能選擇“未報考”(“0”)。
8.注意事項
(1)所有參加普通高考報名的考生均須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芯片所含信息和指紋信息。
(2)對已錄入的考生信息應由考生本人簽字確認,考生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不在規定時間內(由各市自定)進行簽字確認的,視為自行放棄權利,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考生本人承擔。按教育部的規定,考生信息上報后無論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不得更改。
(3)所有參加了普通高考報名的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統考考生和其他分類考試招生的考生)必須參加報名所在地招生辦公室(考試院)組織的體檢?忌鷮w檢結論持有異議,要求進行復查申請的,須于4月15日前到當地招生辦公室(考試院)領取并填寫《體檢復查申請表》,逾期不再受理。
(4)對在報名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如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照顧資格的考生或工作人員,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6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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