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實施因材施教,發展學生個性,培養具有創新精神的高素質人才,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規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轉專業的審批程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廣西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成立以分管本科教學工作的副校長為組長的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包括教務處、招生就業指導中心、學生工作部(處)等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負責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的轉專業工作。
第三條學院成立并公布由院長或分管教學工作副院長負責的學生轉專業考核小組,制定、公布本學院轉專業考核實施細則,并負責本學院的轉專業具體工作。
第四條學生取得學籍后,一般應當在高考錄取時確定的專業完成學業。為了充分尊重學生的自主選擇權和專業學習興趣,學生在校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提出轉專業申請:
(一)完成教學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應修課程,獲得的總學分數不少于原專業同學所修課程學分數的平均值,累計至每學年的夏季學期末所修課程加權平均成績專業排名前10%,且加權平均成績在85.0分及以上,無補考、無重修、無不及格課程現象的,可申請轉入生源地錄取最低分數高于自己高考成績的專業,其中:
加權平均成績 | 申請轉專業時可跨 錄取最低分數幅度(N) | 備注 |
85.0~88.0 | 2% | 說明: 1.表中加權平均成績的區間取值時為向下包含,如85.0~88.0為含85.0分,不含88.0分。 2.學生申請轉專業時,可跨越申請專業的分數上限=(1+N)×考生高考成績。 3.如果申請轉入專業生源地沒有招 生,則以原就讀專業廣西招生錄取最 低分數替代考生高考成績進行計算。 |
88.0~90.0 | 4% | |
90.0~92.0 | 7% | |
92.0~94.0 | 10% | |
94.0及以上 | 不限 |
(二)學生可申請轉入學校招生錄取最低分數不高于自己高考成績的專業,或申請轉入學校招生錄取最低分數不高于當前就讀專業錄取最低分數的專業(如按“高水平運動員”資格錄取的學生);
(三)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所在地三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學校確認的確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四)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參軍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3號)文件要求,大學生應征入伍退役后復學,且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可在復學時按規定申請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其中:
在役表現 | 申請轉入專業的條件 | 申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正常 | 可參照本辦法第四條(一)中加權成績“88.0~90.0”檔申請轉入的專業 | 1.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伍證 2.休學證明材料 3.受獎立功證明(以檔案記載為準) 4.新生復學按“正常”受理 |
優秀士兵 | 可參照本辦法第四條(一)中加權成績“90.0~92.0”檔申請可轉入的專業 | |
榮立三等功及 以上的 | 可參照本辦法第四條(一)中加權成績“94.0及以上”檔申請可轉入的專業 |
第五條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學習興趣、成績情況等個人條件,提出且只允許提出一次轉專業申請(大類及中加學院的專業分流不算轉專業),申請轉專業時只能填報一個轉入專業。
比較專業錄取最低分時,如區外省級生源地因沒有招生,或因其他原因錄取最低分數無法比較的,按照學校在廣西區內的招生錄取情況認定。
第六條根據社會發展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或因在校生人數極少且無法開班組織教學的,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修讀專業。
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年的(新生入伍的除外);
(二)高考為文史類的考生申請轉入只招收高考理工類考生的專業的;
(三)高考為藝術類的考生申請轉入非藝術類專業,或體育類的考生申請轉入非體育類專業的;
(四)錄取或選拔為自主選拔錄取學生、國防生等特殊類別生源的(經學校研究確認,確因身體原因無法繼續在原專業完成學業的除外);
(五)錄取或選拔為貧困地區專項計劃的學生、預科生、高水平動員招生等特殊類別生源,申請轉往專業錄取最低分數線高于當前就讀專業的;
(六)由四年制專業轉入五年制專業的(學校另有規定除外);
(七)在校期間受過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的;
(八)已進入畢業學年的;
(九)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
(十)未通過轉入專業考(審)核的;
(十一)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八條按專業錄取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學生,只能按本辦法申請在同項目內轉專業。項目外學生申請轉入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必須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且從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第一學期教學計劃起學。
按“英語+專業”大類模式培養的中加學院學生,分流前參照第四條第(一)項執行,其中高考成績專業排名前1%的可申請參照第四條第(二)項執行。
第九條各專業可轉入轉出的人數原則上累計都不能超過該專業當年招生錄取學生數的10%,同時準許轉入的人數計劃至少一名。具體人數由學院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方案報送招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核、公布后執行。
第十條依據本辦法第四條(一)、(二)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須在每年夏季學期結束前提交《廣西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審批表》及有關材料,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根據轉入學院公布的要求,按時參加考(審)核,逾期都視為自愿放棄。
第十一條各學院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學校轉專業的工作安排,根據各專業的實際要求,組織學生進行轉專業考核?己说木唧w要求和方式,由學院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制定轉專業考核實施細則并在公布后執行。
對依據第四條(一)提出轉專業申請的,學院進行轉入考核時應同時兼顧到學生的高考成績、在校學習加權平均成績、綜合表現等情況;對根據第四條(二)、(三)、(四)提出轉專業的,可直接進行轉入綜合考核。
第十二條學院轉專業考核小組根據考核結果,按照公布的程序與要求,在學院信息公布平臺和櫥窗,對轉專業考核結果進行為期3個工作日的公示。如對學生申請轉專業材料或轉專業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學院或教務處學籍科以書面形式署實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學院公示結束,及時將通過轉入考核的學生名單按規定的要求報送教務處。
第十三條經教務處、招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核,并進行全校公示后,報學校審批。獲準轉專業的學生,須盡快辦理完轉專業的有關手續,并按轉入專業的學費收費標準核算、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可跟轉入專業同年級學習,但根據轉入專業教學計劃審核缺修15及以上課程學分數的,一般應轉入低一年級學習。
學生轉入的專業處于大類學習階段尚未進行分流時,需按大類培養階段學習,但在分流時不參與大類分流直接編入相應專業。
第十五條學生轉專業后須按轉入專業的要求進行各環節的課程修讀,畢業時按轉入專業進行審核。學院負責組織對轉入學生相關課程、成績和學分進行認定和管理,并指導學生的課程選修。
第十六條轉專業工作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錄取原則進行,并按校務公開的要求接受廣大師生和社會的監督。對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轉專業的學生,一經查實,退回原專業,并根據情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協同舞弊作假者,通報其單位,并按學校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外國籍和港澳臺籍本科留學生的轉專業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在普通本科生轉專業中執行,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教務處、招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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