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學生學費按省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具體見生源省招辦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八章學生資助政策
第二十九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學生資助政策如下:
(一)國家獎學金: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根據國家每學年分配學校的指標實行等額擇優評審,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獎勵金額每人每學年8000元。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根據國家每學年分配學校的指標實行等額擇優評審,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獎勵金額每人每學年5000元。
(三)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根據國家每學年分配學校的指標,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每人每學年3000元。
(四)綜合獎學金:學校每年評選一次綜合獎學金,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五)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按規定協助家庭經濟有困難的學生申請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每人每學年最高貸款額為8000元。學生可向生源地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咨詢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相關事宜,已成功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不需要再辦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
(六)臨時困難補助:臨時困難補助是為了解決學生在校期間因突發原因造成生活上暫時性困難所給予的臨時性、一次性資助。
(七)新生入學"綠色通道":因家庭經濟困難交不起學費者,可根據學校規定申請緩交部分學費。實行新生入學"綠色通道"政策,保證不讓任何一名新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上不了大學。
(八)勤工助學:學校設立了多種崗位讓經濟困難學生在課余時間勤工助學,解決部分生活費用。
(九)社會助學金:學校設立東莞校友助學基金、李漢魂助學金、唐人故里(固始縣)助學基金、關工委助學基金,醫學檢驗學院設立“廣州科方愛心助學金”等用于資助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
廣東警官學院轉專業政策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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