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中山大學南方學院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育部教學[2005]5號)和《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校按學分制管理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報到入學
按國家招生計劃錄取的新生,持學校發放的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不能按時報到的學生,應在規定的報到期限內向招生辦公室請假,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視為自愿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保留入學資格
(一)申請條件
新生因參軍入伍或健康原因不能按期入學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二)期限
因參軍入伍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為被退回及中途退役后1年或服役期滿正式退役后2年。
因健康原因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的期限為2年(自錄取當年計起)。
(三)程序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在錄取當年學校規定的新生入學時間截止前,持有效證明到招生辦公室提交申請,參軍入伍的新生須提供征兵辦公室印發的入伍通知書,患有疾病的新生須提供三級甲等醫院出具的不宜在校學習的診斷證明書。
招生辦公室負責核實學生申請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報學校招生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者由招生辦公室出具并寄發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學生本人必須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和錄取通知書,在學校規定的新生入學時間到招生辦公室辦理入學手續。
入伍新生被退回或退役后逾期不返校報到或重新報名參加高考招生考試的,視為自動放棄原入學機會,入學資格不再保留。
凡符合以下情況的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
1.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
3.入伍新生因政治原因或拒絕服兵役被部隊退回、服役期間受到除名或開除軍籍處分的。
第五條 入學資格審查
(一)初審
新生報到入學當天,學校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的,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被取消入學資格者如對學校決定有異議,參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辦理。
(二)復審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工作由院長、書記辦公會主持。
招生辦公室負責提供新生錄取信息;各院系負責將新生本人與招生辦公室提供的錄取信息逐一對照核查,確保學生基本信息準確無誤;錄取藝術類學生的專業需組織術科測試,復核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校園管理部和學生工作部負責安排學生參加體檢和心理測試,確保學生身心健康狀況符合報考專業的體檢要求,能夠在校正常學習和生活。
復查中發現學生通過非法方式取得學籍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入學資格或取消學籍。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的,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
第六條 注冊學籍
成功辦理入學手續的新生,學校在入學之日計起30個工作日內為其注冊當年學籍。
在校生學籍注冊時間為每學期的第1、2周,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時間繳納學費和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在注冊時間結束之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曠課1天按5學時計,下同)。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并按期辦理緩交手續,經學校批準其緩交后可注冊當年學籍。
未注冊的學生不享有在校學生的待遇。
第七條 暫緩注冊
學生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辦理注冊手續的,學校可按暫緩注冊處理。
第八條 學生證管理
取得正式學籍的新生,由學校發給學生證。學生證只作在校學生本人身份證明之用,持證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轉借他人,不得弄虛作假和一人持多證;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學生遺失學生證應向所在院系辦公室報告遺失原因,經所在院系辦公室核準,向教務與科研部提交補辦學生證申請,由教務與科研部按規定補發學生證。若補發后找到原學生證應主動交回教務與科研部處理。
第三章 主修與輔修
第九條 主修
主修專業是指學生通過高考錄取并在我校取得學籍的專業。
第十條 輔修
輔修是指學生經學校批準,在主修專業之外附加修讀的其他專業課程。
第十一條 輔修類別
輔修分輔修課程、輔修專業、輔修專業學位三類。
(一)輔修課程為按輔修人才培養方案要求修滿30學分,可取得輔修證明書并報送學信網備案。
(二)輔修專業為按輔修人才培養方案要求修滿50學分并完成相應的畢業論文(設計),可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
(三)輔修專業學位為按輔修人才培養方案要求修讀與主修專業分屬不同的學科門類的專業,修滿60學分(醫學75個學分)并完成相應的畢業論文(設計),可發給相應的學位證書。
各院系可根據本院系各專業的培養條件、招生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自行決定是否開設輔修。開設輔修的專業應依據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人才培養目標和規格要求,制訂開設的輔修課程、輔修專業和輔修專業學位的人才培養方案,經教務與科研部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輔修申請條件
輔修由學生自愿申請,申請輔修的學生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已修讀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數達到1.5;
(二)身體素質要求符合擬輔修專業招生條件。
開設輔修的專業因專業培養需要,可在上述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對學生的學業修讀情況提出具體要求,報教務與科研部核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輔修申請程序
(一)各院系于每學年規定時間內將本學年輔修課程、輔修專業、輔修專業學位的接收學生數計劃報送教務與科研部,由教務與科研部匯總后向全校學生公布。
(二)學生本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院系辦公室提交申請表,經院系負責人同意,送輔修專業的院系負責人批準,報教務與科研部審核。
(三)審核通過的,學生應按輔修人才培養方案要求修讀相關課程,并按相關收費規定繳納費用。
第十四條 輔修修讀要求
(一)學生輔修與主修專業所修的課程相同,其學分不重復計算。
(二)學生申請輔修一經批準,應在申請輔修的專業完成輔修學業。如學生在輔修過程中需要放棄或變更修讀專業的,需向輔修的院系提出中途退出學習申請,經輔修的院系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退出。需要變更修讀專業的可于正式退出后,在學校規定的受理時間重新申請輔修。
第十五條 輔修銜接
(一)輔修課程與主修專業
放棄輔修的學生輔修期間所取得的學分,可通過學分互認作為主修專業的相應課程學分。
(二)輔修課程與輔修專業
1.學生修滿輔修課程學分后,可申請繼續修讀輔修專業,經輔修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與科研部備案,輔修課程已獲得學分可作為輔修專業學分。
2.申請修讀輔修專業的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無法完成輔修專業的學分要求,但已達到輔修課程學分要求的,經學生個人提出申請,輔修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與科研部備案,可更改為修讀輔修課程,發放相應的輔修證明書。
(三)輔修專業與輔修專業學位
1.學生修滿輔修專業學分后,符合申請輔修專業學位條件的,可申請繼續修讀輔修專業學位,經輔修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與科研部備案,輔修專業已獲得學分可作為輔修專業學位學分。
2.申請修讀輔修專業學位的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無法完成輔修專業學位的學分要求,但已達到輔修專業或輔修課程學分要求的,經學生個人提出申請,輔修專業學位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與科研部備案,可更改為修讀輔修專業或輔修課程,發放相應的證書或證明書。
第十六條 輔修證書資格審查
(一)學生須取得主修專業的畢業與學位資格,方能申請對輔修的學業完成情況進行資格審查。輔修考試不及格或學分未修滿,不影響主修專業畢業和學位授予。
(二)學生輔修課程、輔修專業、輔修專業學位的相應證書獲得資格的審查和管理工作,按照學生主修專業畢業資格證書和學位資格證書審查程序進行。
(三)修讀輔修專業學位的學生,須取得主修專業的學位授予資格,且按輔修專業學位的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取得規定學分,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審通過,才能取得輔修專業學位的授予資格,發給相應的學位證書。由于國家政策調整,導致學生修讀的輔修專業學位與主修專業變為同一學位的學科門類的,只發給一個學位證書。
第十七條 輔修費用繳納
輔修學生應按相關的收費規定按時繳費,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繳費者,應向輔修院系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情況屬實經輔修院系負責人批準,允許其延遲兩周繳費。逾期不交者,作自動放棄修讀資格處理。中途退出輔修學習的,所繳課程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 學籍異動
第一節 轉專業
第十八條 基本條件
學生根據自己的特長和興趣可申請轉換專業,擬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學籍狀態為注冊學籍的學生;
(二)通過高考統招被普通專業錄取的學生,即不屬于通過本科插班生考試錄取或被中外學分互認項目錄取的學生;
(三)擬轉入專業和擬轉出專業屬于同一高考錄取類別,即藝術類學生和體育類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類專業,普通類專業學生不得轉入藝術類或體育類專業;
(四)身體素質要求符合擬轉入專業招生條件。
各專業因專業培養需要,可在上述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對轉入學生人數、學生的學業修讀情況等提出具體要求,報教務與科研部核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辦理時間
每年的3月、9月為轉專業的辦理時間。3月可受理全校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在校本科生的轉專業申請;9月僅受理當年入學的新生的轉專業申請。
第二十條 受理程序
(一)各院系應成立轉專業工作小組,負責學生轉專業事宜。轉專業工作小組不少于5人,負責對學生提出的申請和各方面情況嚴格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要求進行審核。
(二)學生本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院系辦公室提交轉專業申請表,學生所在院系辦公室審核學生信息無誤后,將學生申請材料移交學生擬轉入專業的院系辦公室。
(三)各院系轉專業工作小組經討論,認可學生轉入申請的,由院系辦公室將轉專業相關材料匯總交教務與科研部;認為學生不適宜轉入的,由院系辦公室負責通知學生并將相關材料退回學生所在院系辦公室。
(四)教務與科研部負責匯總和復核各院系的申請轉專業名單,復核無誤的提交學校學術委員會或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審議。
(五)審議通過的轉專業學生名單將在全校范圍內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學生名單,由教務與科研部正式發文,各院系安排學生轉出或轉入后的相關工作。
(六)轉專業通過名單公布之日起,學生的學籍變更正式生效,如需申請轉回原專業或其他專業須參加下一次轉專業。
第二十一條 學業管理
學生轉專業后,應按照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完成學業,可申請將原專業獲得的學分進行學分互認,也可申請原專業作為輔修的專業,申請條件、時間、受理程序及學籍管理按本規定第三章相關條例執行。
第二節 休學與保留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入學之日計起7年(含休學)內完成學業。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學生應辦理休學:
(一) 因身體或心理健康原因,經二甲以上醫院診斷,確需停課治療、休養的;
(二)因家庭經濟困難、出國留學、創業等合理原因無法繼續在學校學習的;
(三)一學期內因請長假,缺課的時間累積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二十四條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
學生應辦理保留學籍。
第二十五條 學習年限計算
休學創業和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其他情況下,學生休學的時間計入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次數累計不得超過2次。
第二十六條 學生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填寫《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籍變動呈批表》,附相關證明材料,按表格順序辦理規定流程。
(二)學生所在院系辦公室收到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申請時,應向學生家長核實情況,確認無誤后做好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備案手續,并指引學生在教務與科研部審核同意其學籍變動申請后完成離校手續。
(三)學生辦理完相關流程后,將《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籍變動呈批表》交至教務與科研部。教務與科研部審批通過后通知學生領取離校手續單辦理離校手續,并報學校發正式文件同意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之日按其申請獲準之日計。
(四)凡經批準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院系辦公室應及時通知學生本人領取學校印發的關于同意其學籍變動的文件。
(五)學生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后,未將《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籍變動呈批表》和離校手續單交教務與科研審批同意就擅自離校的,學校不予承認學生的休學或保留學籍申請,離校連續超過兩周的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七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學生的有關事務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學校不予注冊其學籍,不賦予其在校學習的權利。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醫療費用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醫保規定執行。
(三)學生離;蚍敌5耐德焚M自理,其戶口不變更。
(四)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五)對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學生,學?刹辉试S其復學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節 復 學
第二十八條 符合以下情況的學生應辦理復學:
(一)休學期滿的;
(二)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被退回及中途退役1年內或正式退役后2年內的。
第二十九條 學生辦理復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填寫《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籍變動呈批表》,附相關證明材料,按表格順序辦理規定流程。
(二)學生所在院系辦公室收到學生復學申請時,應核實學生情況,確認無誤后,安排學生復學后跟讀年級、專業、班級等,并指引學生在教務與科研部審核同意其復學申請后完成到校手續。
(三)學生辦理完相關流程后,將《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籍變動呈批表》交至教務與科研部。教務與科研部審批通過后通知學生領取到校手續單辦理到校手續,并報學校辦公室發正式文件同意學生復學。學生復學之日按其申請獲準之日計。
(四)凡經批準復學的學生,院系辦公室應及時通知學生本人領取學校印發的關于同意其復學的文件。
(五)學生復學申請未獲教務與科研部審批的,不得跟班就讀,擅自到校跟班就讀的,其選課記錄和成績管理按無效處理。
第三十條 學生復學的有關事務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復學學生原則上應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時復學,復學申請可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之日計起30個工作日內提交并附有關證明(因病休學的必須附上康復診斷證明,退役的必須附上退役證)。
(二)學生如需提前復學,必須向院系辦公室提交申請,院系辦公室審核無誤后報教務與科研部審批,審批通過者可按申請時間辦理復學手續,審批未通過者必須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時間辦理相關手續。
(三)學生復學后,按隨讀年級和專業標準繳納相應的學費,學業安排應與休學或保留學籍前的學業進度相銜接。
第四節 注銷學籍
第三十一條 注銷學籍的類型包括退學和死亡。
第三十二條 退學
(一)學生本人可自行申請退學,經學校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二)有下列情況的學生,學?捎柰藢W處理:
1.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超過應復學時間兩周仍未辦理復學手續且未申請延后復學的;
2.經三級甲等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3.每學期開學后逾期兩周不注冊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4.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第三十三條 學生自行申請退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填寫《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籍變動呈批表》,附相關證明材料,按表格順序辦理規定流程。
(二)學生所在院系辦公室收到學生退學申請時,應向學生家長核實情況,確認無誤后做好學生退學的備案手續。
(三)學生辦理完相關流程后,將《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籍變動呈批表》交至教務與科研部。教務與科研部審批通過后通知學生領取離校手續單辦理離校手續,并報學校發正式文件同意學生退學。學生退學之日按其申請獲準之日計。
(四)凡經批準退學的學生,院系辦公室在收到學校的退學決定書后應及時通知學生本人領取。
(五)學生申請退學后,未將《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籍變動呈批表》和離校手續單交教務與科研部審批同意就擅自離校的,學校按學生未經批準不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處理,相關費用和個人檔案的退回時間按學生完成審批手續之日計。
第三十四條 對已經達到退學條件學生的退學處理,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所在院系填報《中山大學南方學院本科生退學處理表》,附相關證明材料,交教務與科研部復核。
(二)教務與科研部復核無誤后,報院長、書記辦公會研究,經研究決定將其作退學處理者,學校發正式文件注銷學生學籍,注銷學籍之日按發文之日計。
第三十五條 死亡
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死亡,由院系辦公室填報《中山大學南方學院學生死亡登記表》,附相關證明材料,交教務與科研部審核后將其學籍注銷。
第三十六條 學生注銷學籍后的有關事務,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或其親屬應在該生學籍注銷之日計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離校手續并正式離校。
(二)因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學生,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三)學生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遷回其原戶籍地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四)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滿一學期后注銷學籍的,學生或其親屬在辦完離;蜃N手續后,可到教務與科研部申請肄業證書。
(五)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辦理。
第五節 轉 學
第三十七條 轉學條件
(一)學生報到入學后,一般應當在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錄取學校學習或者不適應錄取學校學習要求的,可申請轉學。
(二)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無法繼續培養學生的,學?蔀槠渖暾堔D學。
第三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學生,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畢業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三)申請轉入我校,但我校在其生源地相應年份無招生計劃或其高考分數低于我校相關專業在其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四)申請轉入我校但原就讀院校的學歷層次低于我校學歷層次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九條 申請轉學時間和材料:
(一)申請時間:3月、9月。
(二)申請材料:
1.廣東省普通高校轉學備案表原件和轉學理由證明材料:因患病轉學學生提供經兩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需蓋疾病診斷證明專業章);因特殊困難、特殊需要轉學學生提供特殊困難或特殊需要情況說明,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2.經省招生委員會審核蓋章的新生錄取名冊復印件(含學生高考成績)。
3.入學以來的學習成績單。
4.擬轉入學校招生部門出具的擬轉入專業在學生生源地當年錄取分數線的證明。
5.擬轉入學校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同意該生轉入的證明。
6.擬轉入院系集體研究會議紀要(含轉入學生名單和表決情況)。
7.擬轉入學校的校長辦公會或專題會議會議紀要(含轉入學生名單和表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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