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學網小編整理了廣東財經大學轉專業的一些條件和要求,以下整理來自互聯網,僅供參考!
為規范學校普教本科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法律法規和《廣東財經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按國家招生規定,經本校錄取的新生,必須持《廣東財經大學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材料,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招生部門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報到時,由學校招生部門組織相關學院對新生的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后,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新生因傷病、出國留學和創業等原因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須向學校提交《廣東財經大學普教本科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審批表》(附件1),經批準后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第四條新生應征入伍可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退役后按國家相關政策辦理入學手續。
第五條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須在開學第一周內向學校提交《廣東財經大學普教本科生重新入學申請審批表》(附件2),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新生入學后,學校招生部門組織學院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確定為復查不合格,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后,學校將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其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章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八條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緦W習年限為4學年,學生在基本學習年限內未能達到畢業要求的,可繼續在校學習,最長學習年限為7學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九條學生休學、保留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時間計入在校學習年限;學生應征入伍保留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十條學校實行學分制,各年級各專業的學分要求按相應人才培養方案執行。
第十一條學生在基本學習年限內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手續。在規定的最長在校學習年限內未修滿人才培養方案規定之學分者,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三章輔修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主輔修制。輔修是指在校普教本科生跨學科門類修讀主修專業之外的另外一個專業。
第十三條輔修以學生自愿為原則。達到學校規定條件者可在第二學期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從第三學期開始修讀。
第十四條修讀輔修專業的學生,其學籍由主修專業所在學院管理。
第十五條輔修選課與主修選課同時進行。
第十六條取得輔修資格前修讀“跨學科、跨專業”模塊中的課程且獲得學分,如該課程與輔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尚未修讀課程完全相同,將認定為輔修課程。
第十七條學生修滿輔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達到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條件者,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修滿輔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30學分,達到頒發輔修專業證書者,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八條輔修具體事宜按《廣東財經大學普教本科生輔修管理辦法》(粵財大〔2017〕51號)執行。
第四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學生應當參加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一律真實、完整記入教務管理系統和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己顺煽儾捎冒俜种苹蛭寮売嫹种疲▋炐、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記載?己顺煽60分(百分制)及以上或及格(五級計分制)及以上者,方可獲得相應課程學分。
第二十一條初次修讀的課程考核不合格,必修課程必須參加補考,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可在次學期或在以后學期重修;但按規定只能重修的必修課程,學生只能重修;選修課程考核不合格的可參加補考,也可選擇重修該門課程或另選其他選修課程。重修課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補考,可再次重修。
考核成績60分(百分制)及以上或及格(五級計分制)及以上的課程不得重修。
被取消考試資格、曠考、考試違紀和作弊的學生,當次考試成績記為O分,取消補考資格,只能重修。
補考、重修課程按實際成績折算績點,但在相應成績記載欄中作補考、重修標注。
第二十二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紀守法、身心健康、學業方面等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二十四條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含國內外高校)聯合培養項目,根據校際間協議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學校審核通過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五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根據學校相關規定納入開放式課程管理。
第二十六條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學分應及時歸入學校檔案室。學生重新參加高考,經錄取后,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后,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七條學校以學分績點評定學生的學習質量。學習成績與績點的折算方法如下:
總評成績90-100分折合為4.0-5.0績點(90分折合4.0績點,91分折合為4.1績點,余類推,下同),優秀折合為4.5績點;
80-89分折合為3.0-3.9績點,良好折合為3.5績點;
70-79分折合為2.0—2.9績點,中等折合為2.5績點;
60-69分折合為1.0—1.9績點,及格折合為1.5績點;
60分以下(不及格)折合為0績點。
第二十八條學生的平均學分績點,計算方法如下:
∑(學期內課程的績點×該課程的學分)
學期平均學分績點=──────────────────
∑學期內課程的學分
∑(課程的績點×該課程的學分)
累積平均學分績點=───────────────
∑課程的學分
第五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調轉專業:
(一)確有擬轉入專業的專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二)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校門診部檢查證明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擬轉入專業學習者;
(三)第一學年累計平均學分績點在同年級、同專業排名前40%者;
(四)通過實驗區遴選且需要轉專業者;
(五)大學生士兵退役復學或入學者;
(六)休學創業兩年及以上復學,因自身情況需轉專業者。
第三十條佛山校區全學段辦學專業的學生原則上在全學段專業之間互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許調轉專業: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二)已修滿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總學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學生;
(三)休學、保留學籍等學籍狀況異常的學生;
(四)已調轉過一次專業的學生原則上不得再次調轉專業;
(五)高考低分錄取專業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高考高分錄取專業(實驗區遴選和專業二次調整等除外)。
第三十二條學生調轉專業,應提交《廣東財經大學普教本科生轉專業申請審批表》(附件3)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轉出、轉入學院和教務處審核、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辦理調轉專業。轉專業學生須按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修讀所有課程。
第三十三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殊需要無法繼續在原錄取學校學習或者不適應原錄取學校要求的,須本人申請,原錄取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可予轉學。
第三十四條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三十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六條轉學具體事宜按《廣東財經大學普教本科學生轉學工作實施細則》(粵財大〔2015〕101號)執行。
第六章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七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因傷病、創業等各種原因需要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需要休學的,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交《廣東財經大學普教本科生休學申請審批表》(附件4),并報有關部門和教務處批準。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經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或校門診部診斷,因病需請假治療超過六周(含六周)的;
(二)因各種原因一學期請假累計超過六周(含六周)的;
(三)經學校批準休學創業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九條休學時間以學期為單位,累計不得超過三學年。學校每學期第1-2周和第17-18周受理學生休學申請(因病休學等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十條學生休學期滿,需繼續休學的,須再次辦理休學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手續者,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一條學生休學期間須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的醫療費用按學校醫療管理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含國內外高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申請保留學籍應向學校提交《廣東財經大學普教本科生保留學籍申請審批表》(附件5)。
第四十三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在規定學期開學注冊時持休學通知書向所在學院提交《廣東財經大學普教本科生復學申請審批表》(附件6),經教務處批準后,辦理注冊、選課等相關事宜;
(二)因傷病休學者,應提供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最近半個月內本人體格檢查“已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書,并經校門診部審查合格,認為可以正常學習,方可復學;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四)經批準復學的學生,須在兩周內持復學通知書到所在學院注冊,逾期不注冊者,按退學處理。
退役學生和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學生的復學參照以上規定辦理。
第七章退學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處理:
(一)不論何種原因,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五條學生主動申請退學須向所在學院提交《廣東財經大學普教本科生退學申請審批表》(附件7),經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后出具退學證明。
第四十六條對應予退學而學生未提交退學申請的,由所在學院核實情況并提交《廣東財經大學普教本科生退學處理審批表》報教務處審核(附件8),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一)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送學生所在學院。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將退學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無法送達本人的在校內公告送達。
(二)退學的學生,必須在退學決定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七條學校每學期開展一次畢業審核和學位授予工作。
第四十八條學生要求畢業,應在畢業當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申請時要求已獲學分和在修學分合計應達到應修總學分。學生的畢業申請經所在學院審核,教務處復核后,納入正常畢業生計劃。如有變更,須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撤銷。
第四十九條學生畢業時,原則上須按其入學所在年級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進行畢業資格審核,同時,由所在學院對其思想品德進行考核。
第五十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考核結果達到畢業要求,經所在學院審核和學校批準,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學生要求結業,應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申請時要求已獲學分和在修學分合計應達到應修總學分的80%。學生的結業申請須經所在學院審核,教務處復核。如有變更,須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撤銷。
第五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但已獲總學分達到人才培養方案規定應修總學分的80%,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結業后學校不再安排補考、換發畢業證。
第五十三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含一年),未達到結業要求,經申請可辦理肄業證書。退學的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滿一年以上者(含一年),經申請可辦理肄業證書;在校學習時間不滿一年者,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五十四條未達到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且未辦理畢業、結業、肄業者,視為繼續在校學習,參照在校生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修滿輔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達到學校規定條件者,學校頒發輔修專業畢業證書。
第九章學位
第五十六條獲準畢業的學生符合學位授予條件,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七條修滿輔修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達到學校規定條件者,學校頒發輔修專業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八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教務處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五十九條學校按照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六十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第六十一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只頒發一次,如有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審核批準后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學院 | 專業名稱 |
---|---|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 | 法學 |
廣東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 會計學 |
審計學 | |
財務管理 | |
廣東財經大學經濟學院 | 經濟學 |
經濟統計學 | |
國際商務 |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
廣東財經大學信息學院 | 電子商務 |
軟件工程 |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 | |
廣東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 保險學 |
投資學 | |
金融學 | |
金融工程 | |
廣東財經大學外國語學院 | 英語 |
日語 | |
翻譯 | |
商務英語 | |
廣東財經大學國際商學院 | 金融學 |
電子商務 | |
物流管理 | |
財務管理 | |
廣東財經大學創業教育學院 | 工商管理 |
廣東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11] | 財政學 |
稅務專業 | |
資產評估 | |
廣東財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 物流管理 |
工商管理 | |
市場營銷 | |
人力資源管理 | |
廣東財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 行政管理 |
文化產業管理 | |
公共事業管理 | |
土地資源管理 | |
勞動與社會保障 | |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 | |
廣東財經大學人文與傳播學院 | 新聞學 |
社會學 | |
社會工作 | |
漢語言文學 | |
應用心理學 | |
編輯出版學 | |
漢語國際教育 | |
廣播電視編導 | |
廣播電視編導 | |
播音與主持藝術 | |
動畫 | |
廣東財經大學藝術與設計學院 | 廣告學 |
產品設計 | |
環境設計 | |
數字媒體藝術 | |
視覺傳達設計 | |
廣東財經大學統計與數學學院 | 統計學 |
應用統計學 | |
信息與計算科學 | |
數學與應用數學 | |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 | |
廣東財經大學地理與旅游學院 | 旅游管理 |
酒店管理 | |
會展經濟與管理 | |
自然地理與資源環境 | |
人文地理與城鄉規劃 | |
廣東財經大學文化創意與旅游學院 | 廣告學 |
酒店管理 | |
數字媒體藝術 | |
廣東財經大學國際學院 | 國際商務 |
國際會計 |
廣東警官學院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1:0:13廣東警官學院本科招生網登
時間:2024-07-12 10:0:54華南農業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0 10:0:00廣東醫科大學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0 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