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為《處分條例》)已經于2007年4月4日由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并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處分的專門性行政法規。行政紀律懲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督促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遵紀守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保證政府政令暢通,提高政府效能,維護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短幏謼l例》的出臺,使行政紀律懲戒工作有法可依,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工作邁向法治化的重要標志。作為與《公務員法》配套的行政法規之一,《處分條例》的施行,不僅將有效地促進和保障《公務員法》的順利實施,而且對于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加強行政監督,有效預防違紀違法行為,都將發揮積極作用。
《處分條例》與以往的公務員懲戒規范相比,取得了長足進步,有不少可圈可點之處,概括起來有“系統化、嚴格化、法治化”三個特點。同時,《處分條例》也還存在一些不足,突出的也有“時效不明、對象不明、參照不明”三個問題。現分述于下。
一、《處分條例》使我國的行政紀律懲戒規范變得更加完整和系統化
在《公務員法》和《處分條例》施行以前,行政處分工作主要依據以下三個法律法規:1957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為《獎懲暫行規定》)、1988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為《貪污賄賂處分規定》)和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丢剳蜁盒幸幎ā烦雠_于50年前,內容過于陳舊,嚴重滯后于時代,例如文件中規定的處分的主體之一“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早已從我國的國家機關體系中消失了。很顯然,《獎懲暫行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行政處分工作的要求。而《貪污賄賂處分規定》僅僅適用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違法行為,適用范圍過于狹窄,對于新出現的一些違法違紀行為只能是鞭長莫及!秶夜珓諉T暫行條例》雖然適應時代的變化,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但是過于籠統和原則,既不利于具體操作,又使處分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被濫用。如該文件第32條只是規定:“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敝劣谀男┬袨閼o予處分,哪些行為可以免于處分,何種性質的違法違紀行為、何種程度的違法違紀行為應該受到何種處分,都沒有具體的規定。除了貪污賄賂違法行為可以適用具體規定(即《貪污賄賂處分規定》)以外,對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由于既沒有具體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也沒有處分程序的規定可作為依據,實踐中往往難以操作。使得一些本應受到處分的行為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嚴重影響了行政紀律懲戒作用的發揮。
《處分條例》在整合上述三個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全面系統地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種類、情節,以及應受處分作了詳細的可操作的規定,不僅對行政處分的設定權限、行政處分的原則等總則性質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而且還對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等分則性質的內容也作了列舉。尤其是把許多當前社會普遍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例如: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后果的;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等等,都納入了應受行政處分的范圍,使《處分條例》具有鮮明的現實針對性。值得一提的是,《處分條例》不僅對違法違紀行為及其應受的處分作了實體性的規定,而且還對于處分的適用程序和不服處分的救濟程序也作了詳細的規定,這是以前的行政懲戒規范所欠缺的,這樣,《處分條例》無論在內容上體例上都顯得完備而系統,使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工作有了統一的法規依據,這將從根本上解決行政懲戒立法滯后,行政懲戒規范可操作性不強以及行政懲戒工作不規范的現象?傊短幏謼l例》把新中國成立以來有關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處分的規范系統化了。
二、突出了從嚴治紀,體現了國家對于公務員的嚴格管理要求
《處分條例》在形式上具有系統化特征,內容上突出從嚴治紀,體現對于公務員的嚴格管理要求。
第一,行政機關公務員被判刑的,即使宣告緩刑,也一律開除!丢剳蜁盒幸幎ā返8條第2款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經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對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其職務也自然撤銷。在緩刑期間,仍然可以留在機關繼續工作的,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分配適當的工作!睂嵺`中,懲戒機關往往根據這一規定對判處緩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不給予開除處分。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分配適當的工作,發給一定的生活費,不定工資級別;緩刑期滿后,表現好的,由所在機關報直屬上級或主管機關批準,縣以下的報縣一級人民政府批準,正式分配適當的工作,重定工資級別;只有緩刑期間表現不好,決定不再留用的,才辦理開除手續。
這種做法對于那些違法違紀但尚未達到犯罪程度而被開除的公務員而言,難免有失公平,而且允許犯罪分子(盡管宣告了緩刑,但仍然是犯了罪且判了刑的犯罪分子)繼續留在行政機關隊伍中,不僅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也不利于建立一支廉潔高效的公務員隊伍。為了體現對公務員的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要求,《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無論是被判處主刑還是附加刑,也無論是否宣告緩刑,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也應受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的作風,關系黨和政府的形象,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黨和人民事業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但是,少數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現象比較突出,例如:態度冷漠、語言生硬、故意刁難、推諉拖沓、行為粗暴、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等。群眾將這些問題形象地稱之為“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以前對于這種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無論是《獎懲暫行規定》還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均沒有將其列為應受處分的范圍,某些公務員即使工作態度非常惡劣,群眾意見很大,有關機關也不能對其進行懲戒,頂多是批評教育,而批評教育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起不到警戒作用,使得這些公務員的工作作風依然如故,甚至表現得更為惡劣,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針對這些問題,《處分條例》第28條明確規定:“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边@是我國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公務員違反職業道德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宣示了國家從嚴治理公務員隊伍,堅決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的決心,對于革除目前“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官場陋習,建設一支讓人民滿意的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將起積極的促進作用。
第三,明確了幾種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應受處分。公務員的道德水準在整個社會道德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直接影響著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公務員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執行者,掌握著國家的行政管理大權,擔負著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指揮和貫徹執行的重任,理應具備高于一般民眾的道德素養,因此,公務員應當率先垂范,以身作則,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反之則應當受到懲戒!丢剳蜁盒幸幎ā返5條第(11)項將“腐化墮落,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的”行為列為應受紀律處分的行為!秶夜珓諉T暫行條例》第31條第(12)項也將“違反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列為應受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但是,由于“腐化墮落”、“社會公德”的內涵難以界定,導致處分機關在適用有關條款時存在顧忌,結果是那些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得不到應有追究,客觀上縱容了這類行為的蔓延。特別是公務員包養情人的現象,不僅危害了家庭的穩定幸福,毒化了社會風氣,而且容易滋長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等腐敗行為,群眾意見很大。為此,《處分條例》第29條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包養情人三種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對于包養情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這就為推動公務員的道德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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