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會制定人民調解法,總結人民調解工作積累的好經驗好做法,從法律上完善這一具有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明確人民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的關系,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努力將民間糾紛和社會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為預防和減少因醫療損害、環境污染、產品缺陷等引發的社會矛盾,在侵權責任法中對歸責原則、賠償范圍及標準等作出明確規定,更好地起到平衡利益、定分止爭的作用。為強化公共安全體系建設,及時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消防法,聽取審議相關工作報告,強調要堅持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加大交通肇事行為處罰力度,加大人員密集場所消防設施建設,大力整治安全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推動加強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開展城市社區建設有關問題專題調研,強調要充分發揮我國的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強化基層黨政組織、城鄉社區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努力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
三是抓住改革發展面臨的深層次矛盾,推動重要領域改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不斷增加、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但收入分配領域也逐漸積累了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系,既是事關全局的一項重大改革,也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客觀需要。常委會對此高度重視,2010年將國民收入分配問題作為調研的重點課題,提出盡快制訂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意見和建議,為中央研究編制“十二五”規劃提供重要參考。2011年又著重就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強化稅收調節作用等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要求有關方面認真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確定的目標任務,盡快扭轉收入差距擴大趨勢,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使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
針對調研中發現的一些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數量多、舉債融資不規范、不少地區和行業償債能力弱等問題,我們及時提出要高度重視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國務院于2010年12月部署地方政府性債務專項審計,并在2011年的審計工作報告中向常委會匯報了專項審計情況;與此同時,我們就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開展專題調研。常委會組成人員強調,要抓緊清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對已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債務要區別情況、分類處理,逐步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地方政府性債務收支要納入預算,接受同級人大審查和監督,地方各級預算要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能打赤字。
建立健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關系到國家基層政權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針對一些地方縣級財政困難,2008年常委會在審查中央決算時提出,要力爭用2至3年時間建立起以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為目標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隨后,就這個問題多次開展專題調研,并在2012年聽取審議國務院相關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這些年縣級基本財力保障工作取得的積極進展給予充分肯定,同時強調要進一步合理界定縣級政府支出責任,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
2008年5月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災害發生后,我們按照中央部署緊急行動,第一時間召開委員長會議,聽取國務院專題匯報,根據特事特辦原則,立足災區實際需要,建議動用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建立災后恢復重建基金;6月份的常委會會議,專門聽取審議國務院抗震救災工作報告并作出決議,全力支持國務院和有關方面的工作,動員全國人民支援災區、共克時艱,并批準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為抗震救災及恢復重建提供資金保障;12月份的常委會會議,在總結抗震救災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防震減災法作出重大修改,為抗震救災及恢復重建提供法律保障。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明確國家豁免屬于外交事務范疇、決定國家豁免規則和政策屬于中央的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須遵循國家統一的國家豁免規則和政策。這是第一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就基本法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明確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程序,并在認真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的有關報告基礎上,作出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還分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給予批準或備案。常委會作出的有關解釋和決定,確保了“一國兩制”方針貫徹落實,確保了兩個基本法全面正確實施。
三、把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人民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我們始終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走群眾路線,從人民的實踐創造中汲取智慧,從人民的發展要求中獲得動力,努力使人大各項工作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貼近民生,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是健全民主制度,發展人民民主。選舉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基本權利。我們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修改選舉法,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保證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的人大代表,更好地體現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提出做好全國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和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工作的指導意見,就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有關法律問題作出決定。各地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全國縣鄉人大換屆選舉順利完成,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順利產生,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提供了堅實的組織保障。
基層民主制度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制度保障。常委會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完善村委會選舉和罷免程序,健全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等民主議事制度,強化信息公開、村務監督、民主評議等方面規定,保證基層群眾更好地行使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檢查工會法實施情況,強調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健全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二是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和監督,保障和改善民生。為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常委會制定社會保險法,明確國家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并對群眾最為關心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作出原則規定。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適應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基本框架,逐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聽取審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社會救助工作情況報告,要求加快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國覆蓋,逐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標準,盡快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等問題,切實保障城鄉生活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還組織有關專門委員會就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開展跟蹤檢查,并聽取審議跟蹤檢查報告,有力地推動了相關工作,新農保參保人數從2010年初的3326萬人增加到2012年底的4.6億人。住房、醫療和教育是人民群眾十分關心的重大民生問題。常委會聽取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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