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積極投入反恐怖反分裂斗爭,深化嚴打暴恐活動專項行動。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反邪教等專項斗爭,建立對涉槍涉爆、拐賣兒童婦女以及盜搶騙、黃賭毒等犯罪常態化打擊整治機制,堅決打擊集資詐騙、傳銷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嚴懲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加大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危害生產安全、環境污染、電信詐騙等犯罪懲治力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積極參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建立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加強對不良行為青少年、刑滿釋放人員、社區服刑人員等特殊人群管理服務,努力化解不穩定因素。
第二,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力度。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重點查辦領導機關和重要崗位領導干部的職務犯罪,突出查辦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部門和崗位的案件,尤其是工程項目、土地出讓、礦產資源開發、國有企業改制等領域造成國有資產資源損失、流失的案件。深化打擊行賄犯罪專項行動。嚴肅查處賄選、破壞選舉案件。加大對群眾身邊腐敗犯罪查處力度,堅決懲治民生領域特別是涉農領域侵犯群眾權益犯罪。積極推進追逃追贓工作,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堅持關口前移,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深入查找制度漏洞,推動源頭治理。
第三,增強對司法活動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推動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建議制度,完善對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法律監督機制。暢通在押人員控告申訴渠道,探索建立刑事申訴異地審查制度,健全冤錯案件及時發現和糾正機制。加強對“減假暫”的同步監督。繼續清理糾正久押不決案件。強化對看守所和監獄監管活動的監督,共同維護監所安全和在押人員合法權益。認真貫徹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加強生效裁判監督、審判程序監督和執行活動監督。依法查辦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對刑訊逼供、玩忽職守造成冤錯案件或者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堅決從嚴處理。
第四,深入推進司法規范化建設。扎實開展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著力解決自身司法不規范的突出問題,健全規范司法的程序、標準和責任,努力使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嚴格依法收集、固定、審查和運用證據,加強對命案和主要靠言詞證據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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