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16日公布《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對央企工資總額決定機制和管理制度體系進行全面改革。辦法將在央企全面施行。
去年5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作為意見在央企落地落實的配套文件,辦法既緊扣國企工資決定機制改革的總體方向,又充分體現央企經營發展特點,強調將出資人依法調控和企業自主分配有機結合。
辦法明確,按照“一適應,兩掛鉤”原則,央企工資總額預算主要按照效益決定、效率調整、水平調控三個環節決定。工資總額預算與利潤總額等經濟效益指標的業績考核目標值掛鉤,引導企業通過完成高質量發展目標,帶動職工工資總額合理有序增長;工資增長還應根據勞動生產率等指標對標情況進行調整,突出引導企業提高效率的管理導向。
同時,國資委還將按照有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和對非競爭類國企的工資調控要求,對部分工資水平偏高、過高的行業與企業,尤其是主業不屬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工資增長過快的情況進行適當約束,確保企業職工工資水平與增長幅度更公平合理、規范有序。對央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等特殊事項的,辦法明確將予以適度支持。
辦法明確對央企工資總額實行分類管理。將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全部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央企,由企業董事會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國資委由事前核準轉為事前引導、事中監測和事后監督;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央企和以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為主的公益類央企,工資總額預算繼續實行核準制管理。
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出臺后,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請介紹《辦法》的起草背景。
答: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是調節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手段,一直以來,在推動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工資總額管理又是關乎民生福祉的重要內容,涉及中央企業廣大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歷來受到各方面的高度關注。
國資委成立以來,對完善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做了大量積極有效探索,總體上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承接起步期,從2003年至2007年,國資委在依法承接原勞動保障部門對中央企業工資監管職能的基礎上,從出資人的角度,持續對工效掛鉤管理辦法進行改革和完善,初步構建了出資人對企業的工資總額調控體系,在促進企業經濟效益高速增長的同時,保障了職工工資較快提高。第二階段是改革突破期,重點是探索和建立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的體制機制。2008年國資委在部分重點行業啟動了工資總額預算試點,著手建立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制度體系,2010年、2012年先后印發了《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2014年實現了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全覆蓋。這個時期的改革突破,在中央企業構建起了既符合現代企業制度,又與中央企業實際相結合的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制度體系,也為全國國有企業全面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改革藍本。2014年以后,在深化國企改革的大背景下,工資總額管理進入第三階段,即持續深化期,重點以分類管理為手段,制定了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周期制管理、工資總額特別獎勵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進一步增強了職工收入分配調控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發揮了助力中央企業穩增長、激發和調動企業干部職工積極性的重要作用。
黨的十九大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明確我國經濟已經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作出了貫徹新發展理念、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部署,提出了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目標。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及《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以下簡稱中發22號文件)提出的“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即“一適應、兩掛鉤”的總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共同研究起草《關于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2018年5月,《意見》經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正式印發。國資委作為共同牽頭單位,在積極參與《意見》制定工作的同時,根據《意見》精神,結合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的實際情況,對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制度體系進行全面修訂完善,同步制定了《辦法》。
作為《意見》在中央企業落地落實的配套文件制度,在近兩年的起草制定過程中,國資委廣泛征求了各有關部門、地方國資委以及全部中央企業意見,期間數易其稿,最終由國務院國資委黨委會和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以國務院國資委令的形式正式公布。
問:制定《辦法》的主要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答:《辦法》是國資委首次以委令形式公開發布的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制度文件,充分體現了國資委對這項工作的高度重視。制定《辦法》的根本目的,是貫徹落實,增強中央企業活力和競爭力,促進中央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既要與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的總體方向保持一致,又要充分體現中央企業自身的經營發展特點。此次出臺的《辦法》,緊扣《意見》的精神實質,切實做到了將出資人依法調控和企業自主分配有機結合。
一是明確提出按中央企業功能定位對工資總額實行分類管理。此次改革的重要創新點之一就是分類管理,將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全部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中央企業,由企業董事會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國資委由事前核準轉變為事前引導、事中監測和事后監督。
二是明確提出了對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實行分級管理。國資委負責管制度、管總量、管監督,中央企業負責管內部自主分配、管預算分解落實、管具體操作執行,國資委與中央企業權責清晰、各司其職。
三是進一步完善中央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決定機制!掇k法》圍繞建立健全“一適應、兩掛鉤”工資決定機制的目標要求,進行了一系列重大創新。如明確了中央企業工資總額根據效益決定,并按照效率調整,進一步豐富了工資與效益掛鉤的內涵,全面樹立“工資是掙出來”的核心理念。再比如《辦法》進一步簡化了出資人根據國家要求調控企業工資水平的規定,突出了出資人以管資本為主加強監管、簡政放權的管理導向,釋放了積極的改革信號。同時,《辦法》還明確了企業同口徑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的有關規定,鼓勵中央企業提高用人效率。
四是進一步強調深化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辦法》在宏觀層面完善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工資分配關系的同時,強調企業作為內部分配的責任主體,應當持續深化內部三項制度改革,構建形成企業內部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勞動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機制,切實承擔起搞好、搞活企業內部分配的職責。
五是進一步強調工資總額管理的監督檢查,明確界定企業的違規責任。如明確對于實施備案制管理的企業,出現嚴重違反國家和國資委關于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的,將其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方式由備案制調整為核準制,確保做到權責對等。同時,《辦法》明確將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情況納入各項監督檢查范圍,與審計、巡視等工作形成合力,切實保證監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