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女職工在懷孕待產或生產期間,停止工作,工資照發的一種帶薪假。我國《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的產假不能少于90天”,只對女職工產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沒有上限的限制。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往往都會根據我國提倡晚婚晚育的計劃生育政策,對符合政策的女職工給予獎勵性的產假,女職工實際享有到的產假可能高于90天。筆者下面就北京市女職工享受的產假期限及產假期間女職工應享受的待遇進行簡單的分析,希望能對女職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所幫助。
1、北京市女職工可以享受的產假期間是多長?
(1)北京市女職工的基本產假為90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單位應當支付女職工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予以獎勵。
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職工同時具備上述幾種情況的,其產假應當將每種情況應享受的產假相加,最后得出其實際能夠享受到的產假。
2、女職工流產,是否能夠享受產假?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