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職工年工資總額除以發放工資的月數。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規定的口徑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
新錄用和新調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在錄用和調入年度內,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統一調整時,調整后的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調整時的月平均工資。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上一年度企業最低工資(以市統計局統計數為準)。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工資條撥的中央、省屬單位可參照本系統經批準的比例繳存。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之和。
職工個人和單位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為職工本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或財政部門)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或財政部門)應當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繳存,新調入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起繳存。
單位或財政部門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單位或財政部門逾期繳存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應從發生逾期繳存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首月起辦理補繳。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新設立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單位應當對住房公積金單獨建賬,及時登錄每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個人明細賬,并發放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以及繳存基數的調整時間為當年元月。
連續兩年虧損或者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50%的單位,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連續三年虧損或者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40%的單位,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申請報告;
(二)相關年度經審計的單位財務報表;
(三)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傷殘:在保險期間內,若被保險人因在旅行時遭受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65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所列傷殘項目的,保險公司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健康醫療保障/意外醫療: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旅行時遭受主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內進行必要合理的治療,保險人依據本附加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在90日內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實際醫藥費用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