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仍分為4個檔次,各檔次分別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7元、16元、15元、14元。其中月標準4檔全部上調1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4檔均上調2元。石家莊市區、保定市區、廊坊市區、唐山市區、秦皇島市區以及涿州市、三河市等適用最高檔標準的地區每月1650元。
省人社廳印發的《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提出,調整后,河北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各檔依次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對應的小時標準各檔依次為15元、14元、13元、12元。這是繼2012年12月1日上調之后再次上調。與目前相比,調整后執行最高檔標準的地區比目前的1320 元上漲160元,執行最低標準的地區上漲170元,漲幅最大。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最低工資標準是依法確定的勞動者工資報酬的法律底線,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值得提醒的是,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傳力度,對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確保最低工資制度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