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年終歲尾,各個單位企業都開始進行總結表彰,大家的年終獎什么時候到手?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是如何繳納的,是各個財務和員工關注的焦點問題,不同的發放形式和計算方法,稅額的差距很大,年終獎計稅依據的是什么具體的規章呢?小編為大家一一盤點。
現行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及要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計算,要比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的稅負小一些,是一項個人所得稅的優惠計算政策。
國稅發[2005]9號文件基本規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后的數額。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采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發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惠計算政策,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優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稅。
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
五、員工無論在本單位工作多長時間,都可以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取得年終獎的職員在本年度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
六、補發年終獎需要在發放時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本月發放了一部分,按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了個人所得稅,后在次月又補發年終獎,不能與上月的年終獎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應合并到再發放當月工資中計算個人所得稅。
七、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也要按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八、關于雇主為雇員代付全年一次性獎金全部或部分稅款問題,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無論是自行繳納、代扣代繳,還是雇主為雇員代付全部或部分稅款,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相同的。如有不同,一定出現了錯誤。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28號公告《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雇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按照規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的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支出的扣除標準進行稅務處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九、多發1元年獎金,可能導致多交一萬元的個人所得稅??關注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無效問題。
由于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的年終獎計算方法是: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而計算公式的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年終獎除12找稅率,但只允許減除一次“速算扣除數”,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導致在計算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時會出現員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并不與年終獎額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應得年終獎金額度高的員工,可能要比年終資金額度低的員工實際到手的會更少。
避免上述不合理現象,一是減少或增加一定數額年終獎,使發放的年終獎在無效區間外。二是在無效區間內的部分年終獎,轉化為其它獎勵或補貼,與當月工資合并納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如此,我們只有執行。稅收法律和政策文件是用來遵從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稅收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合理發放年終獎,以爭取相對合理的稅負。